有时候,一笔本来打算用来做生意的借款,最后却成了一场改变命运的官司。前年,我接触到一个案子,当事人从一个活跃的商人,骤然变成了看守所里的被告。一审判了十二年,二审仍然维持原判,身边人都觉得结局已定,甚至开始谈论公司如何善后。但故事并没有在这里结束——这位当事人坚持申请再审,最终被改判无罪。这类案件让我反复思考:借贷型诈骗,罪与非罪之间的分界,到底在哪?
非法占有目的,是关键中的关键
在刑法中,诈骗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从法律视角看,这个目的必须结合“行为时”的状态来判断,也就是在借款那一刻,对方是否根本无意偿还,而是想通过编造理由骗取资金。很多案件的误区,是在看“事后”的情况,例如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不善,就认定借款人有诈骗意图。
但实际上,商界的资金调度很复杂。资金去向未必与最初申明的用途完全一致。比如有人说是为了新项目,其实其中一部分被挪用来补旧账。这在商业操作中并不少见。如果仅凭资金用途的偏差,就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很容易把民事纠纷推向刑事化。
我曾经处理的那起案件,一审认定当事人在借款前就没有还款能力,因为名下房产都做了二次抵押。但在再审时,我们指出:并没有评估房产具体价值,也没有核实抵押债权的实际金额,更没有查清当事人持有的其他资产和股权情况。这些都是判断还款能力的关键环节。如果还款能力尚存疑,就应当依照“有利于被告”原则作出判断。
所以,当事人要意识到,非法占有目的只有在满足“有能力却拒绝还”或“根本无能力还”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而这两点,都必须有完整且清晰的证据链支撑。
用证据展现还款意愿与能力
刚才提到的案子,在再审时出现了转机,其中一个关键,就是我们呈现了当事人的还款行动和态度。案件发生后,他和出借方进行了沟通,把名下的一部分股权转给对方,虽然额度不大,但这是积极履行的行为。他没有逃匿,也没有转移财产,反而继续运营公司,希望通过后续收益来偿还余款。
这些行为在很多企业主看来是理所当然的商业协商,但在刑事案件中,却是重要的无罪辩护依据。因为它直接反驳了“不想还款”的指控,显示出履约的意愿和一定的能力。
我的建议是,在可能涉及刑事风险的借贷纠纷中,即便暂时不能全额偿还,也应通过部分还款、签订还款协议、公开继续运营的业务情况等方式,形成书面证据。这些文件和记录,将来都能作为证明你是“想还”而非“赖账”的佐证。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别混为一谈
很多企业主在面对借贷纠纷时,不太清楚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两者都有可能涉及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但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界线。一旦办案机关认为你借款时根本无意偿还,就可能转向刑事处理,后果非常严重。
因此,在商业借贷中,一旦出现资金紧张,务必要及时与出借方沟通,留下协商记录;同时要保留业务合同、资金流向、公司运营的证明材料。这些不仅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也是防止纠纷刑事化的重要防线。
从我经手的案子来看,许多原本可以在民事领域解决的问题,最终变成刑事案件,往往是因为早期沟通不足、证据保留不全,让外界产生了“故意不还”的印象。在再审无罪改判的案例中,恰恰是因为我们能提供多方面的证据——资产未完全失去价值、业务仍在运行、积极协商还款——才让法院认定无法排除其还款能力和意愿。
说到底,借贷型诈骗案件的辩护,既要抓住法律的核心要件,也要在证据呈现上做到完整。在商业世界里,资金紧张很常见,但一旦进入刑事程序,游戏规则就完全不同了。提前准备、保持沟通、留好证据,是每个企业主自我保护的基本原则。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