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借贷型诈骗中的“虚假借款理由”到底算不算骗?

2025/12/24 16:01:36 查看115次 来源:叶斌律师

很多人在借钱时,会随口编个理由:“孩子急需看病”“进货资金周转”等,看似无伤大雅。但在刑事案件中,这个看似微不足道的借口,可能会成为检察院的指控重点,也可能在法院审理时被直接排除。今天,我就结合一个典型案例,聊聊这类情况到底算不算诈骗。

虚假借款理由——法律眼中的“边缘地带”

我接触过不少借贷型诈骗案,当事人在借钱前并非没有负债,而是负债累累;借钱时,又往往会编一个不那么真实的借款用途;借款后,资金多数用于还旧债。听上去,这个过程似乎存在明显的欺骗行为。但问题在于——在刑法意义上,“虚假的借款理由”并不一定等于诈骗行为。

曾经有一个案例让我印象很深。詹某甲在十几起借款中,九起都是随口编了个理由,比如生意急需周转,但真实情况是负债严重。法院最终却认为,这只是道德层面上的欺骗,不构成刑法上的“欺骗手段”。原因在于,1996年的诈骗司法解释中,对“欺骗手段”的认定非常明确,例如虚假主体、伪造证明文件、假担保、隐瞒抵押信息等,才被视为符合诈骗罪的欺骗要件,而单纯的虚假借口,不在其中。

换句话说,即便这个借口是假的,也不能自动套入诈骗罪的框架。这一结论在不少案件中都会影响最终的定罪和量刑。

假担保与隐瞒真相——法院更看重的“硬欺骗”

刚才提到的案件中,虽然有九起因“虚假借款理由”被排除,但另外两起却顺利构成诈骗罪并被判刑。这两起的共同特点是——涉及假担保或隐瞒真相。

比如,当事人为了借钱,拿出了伪造的房产证作担保,而实际上房产不仅不是他的,还已经抵押在银行。这就触碰了司法解释里的认定标准:隐瞒抵押信息、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都被视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我常跟团队说,办这类案件,首先要区分“说假的理由”与“拿假的凭证”。前者可能只是道德谴责,后者在法律上则更危险,因为它直接构成刑事证据中的欺骗环节。一旦查实,量刑区间会直接上到数年甚至十年以上。

借贷型诈骗的三大审查关键

结合这个案例,我建议在处理或预防借贷型诈骗时,特别注意这三个问题:

  • 第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在借款时,是否明 know that you cannot repay

  • 第二,审查资金用途——资金是否被用于非约定用途,尤其是还旧债、拆东补西

  • 第三,审查还款能力——是否主要依赖“借新还旧”来维持还款

这三点往往直接决定司法机关会不会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我办过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忽视了还款能力的证明,结果案件走向对自己极为不利。

说到底,虚假的借款理由在多数情况下不会单独构成诈骗罪,但一旦与假担保、隐瞒抵押信息、伪造证明文件等行为绑定,就很可能跨过法律的红线。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明白这一点,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法律位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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