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告诉你:德州扑克俱乐部,如何被认定为“赌场”?

2025/12/25 15:31:02 查看220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最近,我从杭州某看守所会见出来,当事人是一家德州扑克俱乐部的股东,我们姑且称他为张总。他的困惑很有代表性:“叶律师,我们证照齐全,为什么还是被抓了?” 事实上,这两年我接触了不少类似案件。很多企业主、投资者,看到德州扑克似乎是个“高雅”的社交项目,就投入了资金和热情,却不知不觉踩进了雷区。说真的,第一次系统接触这类案子时,我也仔细研究了很久,发现问题的核心往往不在那张纸质的牌照上。

误区一:积分换奖品,就能切割赌资?

很多俱乐部经营者认为,只要不直接收现金,用积分来结算,就能规避风险。张总当时也是这样向我解释的:“我们这里只打积分,积分可以换红酒、耳机这些奖品。”这个说法听起来挺合理,就像游戏厅里的游戏币换毛绒玩具。但问题的关键,恰恰隐藏在这个“换”字之后。
法律关注的,是资金是否形成了“闭环”。如果积分兑换的奖品,可以被俱乐部或第三方渠道“回收”,并再次折换成现金返还给玩家,那么,这个积分就完全具备了筹码的属性。奖品只是一个中间环节,资金的流动本质并未改变——玩家投入现金,通过游戏,意图赢取更多的现金。在这种情况下,再精美的包装也掩盖不了赌博的本质。我见过有的案子,奖品是高档烟酒,而俱乐部隔壁的烟酒店老板,恰恰就是股东的亲戚。这种关联,一旦被查实,闭环就坐实了。

误区二:只收“服务费”,就不算抽头盈利?

即使俱乐部宣称积分不能变现,第二个致命的环节是“抽水”。为了维持运营,俱乐部通常会设置“服务费”或“台费”,比如每局胜者需要拿出赢取积分的5%作为费用。一些俱乐部还有“强制买分”的机制,即玩家必须购买一定基础分才能入局。
这在司法实践中,是认定“开设赌场”非常关键的一点。赌场之所以构成犯罪,核心在于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并从中抽头渔利。这里“营利”的认定非常灵活。哪怕你将其称为“场地租金”、“水电人工成本”,但只要这笔费用的计算方式,是与赌局输赢的金额(即赌资)挂钩、按比例抽取的,那么它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这不再是单纯的提供服务,而是直接从赌博活动中分成获利。就像开一家茶馆,收固定茶位费是经营,但如果每局棋牌输赢都要抽成,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误区三:向公众开放,只是扩大社交圈?

最后,也是最容易被人忽视的一点,是参与者的性质。亲友之间,在自己家里,出于娱乐目的打打牌,一般不会上升到犯罪。但一旦俱乐部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开放,通过网络推广、会员制等方式吸引陌生人参与,其性质就变成了公开的、经营性的活动。
作为场地的提供者和活动的组织者,你需要为发生在这个空间内的一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当陌生人在你的场子里,用你提供的筹码(积分)进行游戏,你通过抽水获利,那么这个场所的法律定性,就从“娱乐室”滑向了“赌场”。很多当事人直到被带走,还觉得委屈:“我只是提供了一个大家玩的地方。”但法律看的是客观行为和造成的后果。一旦规模和开放性达到一定程度,量变就会引起质变。

所以说,经营德州扑克俱乐部并非完全不可为,但红线异常清晰。牌照不是护身符,司法审查的重心早已转向运营模式本身。资金是否形成闭环?是否有与赌资挂钩的抽水行为?是否向社会公众开放?这三个问题,是悬在每一位经营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投入之前,最稳妥的做法,就是提前用这三把尺子量一量自己的商业模式,把资金的流转彻底切割清楚,把收费模式改成与输赢无关的固定费用,严格控制参与人员的范围。模糊地带往往意味着高风险,在刑事法律面前,侥幸心理的代价,可能远超想象。我们团队办理的这类案件,最终能否取得取保、不起诉等好结果,关键也往往在于能否在这些核心点上找到辩护空间,向办案机关清晰地呈现行为与“开设赌场”罪核心构成的界限。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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