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承诺帮人找工作的人,最后却被抓了
很多在职场或社会上有些门路的朋友,可能都遇到过类似的请托:能不能帮忙安排个工作?能不能疏通某个关系?如果事情没办成,钱也花了,麻烦就来了。前阵子,我们团队去外地滨海看守所会见了一位当事人,情况大致如此。他承诺帮人获得工作机会,但最终未能办成,现在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会见后,我和团队讨论了近一个小时。说真的,这类“请托办事”型的案子,办多了就会发现,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就卡在几个非常具体的关键点上。
第一点:你究竟“有没有能力”,法律怎么看?
假设你答应了帮人办事,收取了费用。那么首先要问的,不是你最后办没办成,而是你当初承诺时,自己觉得能不能办成?法律上审查的,是当事人做出承诺时,是否基于对自身能力或资源的真实认知。比如,家属反映这位朋友之前成功帮过别人,这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辩点。如果当事人确实有过成功的先例,此次承诺并非凭空捏造,那么他主观上就不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直接故意。问题可能出在中间环节的变故,或者对此次办事难度的误判上。我们会重点向当事人了解:为什么这次没成功?你托的中间人是什么情况?基于过去的经验,你当时认为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这些回答,将勾勒出他承诺时的真实心理状态。但这只是主观层面的起点,更关键的是,他后来做了什么。
第二点:光说“有能力”还不够,你“做没做”才是关键
承接上面的问题,即便当事人自认为有能力,但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实际行动的意愿,那性质就变了。这就像你收了别人的钱,嘴上说去找领导、跑关系,但实际上根本没动,钱放进自己口袋就忘了这回事。这就构成了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因此,在会见和后续取证中,我们必须死死扣住“行为”这条线。具体到那位外地当事人,我们需要搞清楚:他收钱后,有没有去联系他所说的“上游”关系?有没有为推进此事付出任何实质性的努力?比如,是否与相关人员进行过沟通,是否提交过材料,哪怕是一封邮件、一次见面?整个过程中,他有没有向请托人夸大进展或编造虚假信息?这些行为的有无,直接决定了这笔钱的性质是“办事经费”还是“诈骗所得”。行为轨迹理清了,钱款的去向就成了最硬的证据。
第三点:钱去哪了?这是最不会撒谎的证据
在请托办事的案件里,资金流向是定案的“王炸”证据。钱,是最诚实的记录者。当事人收了请托人一笔不小的数目,这笔钱最终流向哪里,几乎可以一锤定音。如果钱款确实用于了他所承诺的“办事”环节,比如支付给了所谓的中间人或用于打点关系的必要开销,哪怕事情最终没办成,也更倾向于认定为民事纠纷或不当得利,而非刑事诈骗。反之,如果钱款被当事人用于个人消费、还债或挥霍,那么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暴露无遗,诈骗罪的指控就很难撼动。在我们这个案子里,当事人称大部分钱已转给了“上游”。这给我们指明了下一步的取证方向:必须全力恢复其手机电子数据,尤其是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这些记录如果能清晰展示资金的流转路径、他与上游的沟通内容及办事推进过程,将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成为我们申请取保候审乃至做进一步辩护的核心依据。
所以说,面对这类指控,慌乱和喊冤没有用。专业的辩护,就像在迷雾中精准地找到那几块决定方向的基石:承诺时的真实认知、承诺后的实际行动、以及资金的确切流向。把这些点一个一个夯实、查清,案件的转机往往就隐藏其中。作为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帮助当事人和家属,把这一团乱麻理出清晰的线索,让证据本身去说话。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