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家陈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后委托律师肖响华,成功辩护:不起诉

2025/12/29 21:50:43 查看158次 来源:肖响华律师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陈某某作为东莞某某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塑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因公司经营困难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抑或属于因客观不能履行支付义务且已通过法定程序弥补劳动者损失,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经辩护律师肖响华团队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及法律后果等维度综合论证,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一)公司经营背景与欠薪起因

陈某某系香港居民,自上世纪80年代起在东莞投资设立“某某塑胶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15年起,因上游合作企业(如诺基亚)破产导致订单锐减,“某某塑胶公司”陷入经营危机。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陆续拖欠黄某源等134名员工工资共计1,760,452.61元(人民币壹佰柒拾陆万零肆佰伍拾贰元陆角壹分)。

(二)欠薪处理与后续程序

陈某某因公司债务纠纷面临供应商围堵及人身安全风险,遂委托公司员工李某全权处理机器设备、应收款项等资产处置事宜,并明确要求优先解决员工工资问题,后滞留香港接受抑郁症治疗(有医疗记录佐证)。2017年2月,黄某源等员工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长安分局举报欠薪问题,劳动部门通过张贴文书、网上公告等法定形式责令支付工资。同期,“某某塑胶公司”银行账户虽收到195,819元(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捌佰壹拾玖元)货款,但因公司已资不抵债(债务总额92,255,740.12元,可分配破产财产仅10,095,403.61元),该款项用于清偿其他优先债务后已无剩余支付工资。

2017年3月,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2018年1月,“某某塑胶公司”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员工通过破产财产分配足额获得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6,830,000元(人民币陆佰捌拾叁万元整),欠薪问题彻底解决。

(三)刑事程序启动与审查

2023年5月15日,陈某某因本案被东莞市公an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取保候审。2024年2月2日,案件移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通过会见陈某某、查阅全案卷宗(含银行交易记录、破产裁定书、证人证言等)及与劳动部门、法院核实情况,构建了“不构成犯罪+情节轻微”的双层辩护体系,重点围绕以下核心争议展开:



(一)主观上无拒不支付的故意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应支付而故意不支付”的直接或间接故意。本案中:

1.陈某某始终供述“因经营失败无力支付,非主观拒付”,且委托员工处理资产时明确要求优先解决工资问题(有《授权委托书》及证人李某、刘某证言佐证);

2.证人覃某丽等多名员工证实,陈某某在公司经营困难期间曾变卖个人资产注入公司维持运转,尽最大努力履行支付义务;

3.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陈某某未隐匿或转移财产(银行交易记录及破产管理人报告显示无资产转移行为),滞留香港系因人身安全风险及医疗需求,且全程可联系(通话记录显示其与员工代表、处理人员保持沟通),不符合“逃匿”的法定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二)客观上无能力支付且未逃避责任

1.“某某塑胶公司”经破产程序确认资不抵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司及陈某某个人均无支付能力;

2.陈某某未实施转移财产、隐匿资产等逃避支付行为(银行流水、破产审计报告无相关记录);

3.员工通过破产分配已全额受偿,符合“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从宽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三)社会危害性已消除且无再犯风险

1.员工利益通过法定程序完全实现,未造成工资未支付的持续损害或社会不稳定后果;

2.80余名员工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理解陈某某经营困境,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3.陈某某年逾七旬(1954年出生),身患疾病,无违法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极低。




【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陈某某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属情节轻微(员工已全额受偿、社会危害性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4年11月26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终结本案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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