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因诈骗,获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5/12/30 10:48:37 查看457次 来源:聂嘉仪律师

未成年人因诈骗,获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2025年7月,犯罪嫌疑人姚某“飞机”聊天平台上,与上线成立合作关系,约定由上线介绍卡主、跑分人员,由姚某冒充贷款公司员工负责线下接应跑分人员帮助其操作转账刷流水,以此牟利。2025年07月07日,犯罪嫌疑人姚某、胡某某、张某1、张某2(已行政处罚暂未到案)明知是收取黑钱进行“跑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纠集,共同前去接应一级卡主进行“跑分”活动。后姚某应上线要求,与一级卡主李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某某国际酒店见面,姚某谎称其为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哄骗李某配合出借银行卡、提供银行卡密码收受被诈骗资金。后姚某、胡某某、李某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24h自助棋牌室包厢内,使用李某名下银行卡收受陕西被害人李某某被诈骗资金若干元。被诈骗资金到账后,由姚某、胡某某两人操作李某手机银行输入张某2、张某1银行卡号,姚某输入李某银行卡密码,成功向张某2名下中国银行卡转入若干元、中国工商银行转入若干元,向张某1名下农业银行卡转入若干元,李某平安银行卡内剩余若干元因被冻结无法转出。姚某等人为谋取更大利益,并未按照上线要求将被诈骗资金转入其指定账户,犯罪嫌疑人张某1在明知收受的若干元是诈骗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诈骗资金转移至自己微信、支付宝、数字人民币钱包内,姚某、胡某某、张某2、张某1四人共同前往中国工商银行支行,由张某2在柜台取出被诈骗资金若干元现金交由姚某,将被诈骗资金占为已有,张某2中国银行卡内剩余若干元因被止付无法转出。后姚某分得赃款若干元,并用于其日常开销。张某1帮忙转移的若干元赃款中,若干元用于三人共同吃饭、洗浴、交通等日常开销,剩余钱款胡某某分得若干元、张某2分得若干元,张某1分得若干元。

案件结果: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后,决定对张某1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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