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定不定罪

2025/12/30 11:59:48 查看242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涉赌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罪定不定罪”始终是争议焦点。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和经营模式翻新,部分行为披着合法娱乐、竞技赛事的外衣,使得罪与非罪的界限愈发模糊。准确认定开设赌场罪,需立足法律规定与实践标准,从本质特征出发厘清认定逻辑不混淆合法经营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一、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开设赌场罪的定罪核心在于是否满足《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以单位名义开设赌场的,仅处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 客体要件:侵犯社会管理秩序与社会风尚,这是其区别于普通娱乐活动的本质特征,开设赌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赌博行为。

• 主观要件:故意且通常具有营利目的,行为人需明知自身提供的场所、服务用于赌博活动,即使未直接营利,若为赌博活动提供关键支持仍可能构成本罪。

• 客观要件:表现为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规则、提供赌具筹码或资金结算等组织行为。传统形式包括固定场馆设赌,网络时代则扩展为建立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虚拟形式,且场所不要求常设固定。

值得注意的是,合法边界需严格把握:仅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收取正常服务费,或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亲友间娱乐活动,因未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不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二、司法认定的关键维度: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

(一)新型开设赌场行为的本质穿透

近年来,以扑克竞赛、合法电玩城为幌子的新型犯罪频发,认定核心在于穿透形式看本质:

1. 赌博与竞技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具备“结果偶然性”“以小博大获利性”“财物流转变现性”三大特征。若赛事奖金完全来自参与者投入,允许无限制追加投入,且筹码、点券可通过“黄牛”倒卖变现,则本质为赌博而非竞技。

2. 行政许可与刑事违法的关系:文化部门的经营许可仅针对设备合规性,不豁免赌博用途的刑事责任。即使电玩城持有合法证照,若其设备具有赌博功能,且经营者与“黄牛”勾结提供积分变现渠道,仍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与聚众赌博罪的核心界限

两者常被混淆,但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量刑更重,区分需把握五大标准:

区分维度 聚众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规模特征 参赌人数3人以上,规模较小、成员固定 参赌人数众多且不特定 

场所属性 临时变换,无固定地点 现实或网络固定场所,稳定性强 

支配程度 弱,参赌者可协商规则、自带赌具 强,经营者设定规则、提供全套服务 

持续时间 临时性、一次性,需重新组织 持续性、常态化,随时可参赌 

公开程度 秘密性,局限于小范围 半公开性,面向不特定公众 

例如,组建聊天群提供棋牌类App,通过设定规则、抽头渔利且持续运营,因具备场所固定性、支配性强等特征,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而非聚众赌博罪。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定罪后量刑需区分普通情形与“情节严重”,后者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网络赌博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

• 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且数额巨大;

• 跨境开设赌场、犯罪集团化运作,或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且数量较多等情形。

三、立法沿革与处罚力度:体现严厉打击导向

开设赌场罪的立法演变彰显国家打击决心:1997年《刑法》将其纳入赌博罪范畴,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单列罪名并提高刑期,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加重处罚,将普通情形最高刑期从3年提至5年,情节严重情形最低刑期从3年提至5年。

从历史维度看,我国历代法律均严厉禁赌,《唐律疏议》《大明律》等均对开设赌坊者处以重罚,现代立法延续这一传统,通过不断完善司法解释,覆盖网络赌博、跨境赌博等新形态,形成全方位打击体系。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