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涉税刑事辩护成功案例,核心争议聚焦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认定、犯罪金额计算规则、证据效力审查及量刑情节适用。辩护律师肖响华通过对真实交易的存疑论证、税务文书及审计报告的证据瑕疵质疑、进项与销项税额重复计算的纠正、已补缴税款对量刑影响的深入分析,结合从犯及立功情节的挖掘,成功促使二审法院将量刑从“十年三个月”改判为“五年六个月”。
肖响华,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主体与行为概况
上诉人仇某系东莞市*群公司(以下简称“某群公司”)、东莞市某豪塑胶经营部(以下简称“某豪经营部”)实际控制人。2017年至2018年间,其通过上述主体实施三宗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1.第一宗:以某群公司名义向东莞市某隆公司虚开7张发票,税额102,492.62元;
2.第二宗:以某群公司、某豪经营部名义向东莞市某富公司虚开34张发票,税额合计535,367.88元;
3.第三宗:让东莞市广某公司(空壳公司)向某群公司、某豪经营部虚开151张发票,税额合计2,539,364.22元(其中,向某豪经营部虚开120份,税额2,032,264.22元;向某群公司虚开31份,税额507,100元)。
二、一审认定与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定仇某群虚开税额总计3,177,224.72元(进项与销项累加),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罚金30万元。
仇某群上诉提出:
第二宗与某富公司存在真实交易,虚开金额应限缩;
第三宗事实证据不足(税务文书、审计报告效力存疑);
进项与销项税额不应重复计算;
已补缴税款应扣减,未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且其系从犯、哺乳期妇女,量刑过重。
三、二审关键事实与改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部分辩护意见:确认第二宗无真实交易,但采纳“同一购销业务名义下进项与销项以较大数额计算”规则,将犯罪金额调整为2,539,364.22元(仅计进项税额);
认定已补缴税款及退缴违法所得(14.5万元)后,未追回税款不足300万元,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确认仇某群具有立功表现(规劝在逃人员投案);
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
一、辩护策略的核心构建:从“事实存疑”到“法律适用”的双维度突破
肖响华-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通过三次会见、五轮阅卷,梳理出四大辩护突破口:
(一)真实交易的存疑论证:以“赵某未到案”为切入点,限缩虚开金额
针对第二宗与某富公司的虚开指控,辩护团队发现关键证人赵某(中间人)未到案,仅依赖某富公司财务王焕章“存在小部分货物往来”的证言及仇某群“虚开120万元”的供述。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提出“无赵某到案无法排除真实交易”的质疑,虽未完全推翻指控,但为后续金额核减奠定基础。
(二)证据效力的专业质证:税务文书与审计报告的“双重否定”
1.税务文书的证据资格:指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调查报告》系税务机关内部程序性文书,未经负责人签字、未附原始交易凭证,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书证”形式要件,且未转化为对外执法决定,不能直接作为刑事定案依据;
2.审计报告的瑕疵排除:针对《华瑞审字(2023)审计报告》,从程序违法(未核查物流单据)、结论模糊(使用“涉嫌”“无法查明”)、数据矛盾(时间逻辑混乱)三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论证其不具备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三)犯罪金额的精准计算:纠正“进项与销项重复累加”的错误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同一购销业务名义下,以进项或销项较大数额计算”的规定,指出一审将2,539,364.22元(进项)与535,367.88元(销项)重复累加的错误,主张仅以进项税额2,539,364.22元作为犯罪金额,直接降低量刑档次。
(四)量刑情节的全面挖掘:已补缴税款、立功与哺乳期的叠加从宽
1.已补缴税款的扣除:调取某隆公司、某富公司完税凭证,结合仇某群退缴的14.5万元,论证“无法追回税款”不足300万元,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2.立功情节的固定:通过某某县公安局材料,证实仇某群规劝在逃人员李某投案并陪同到案,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认定;
3.哺乳期的特殊考量: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强调其作为哺乳期妇女的量刑从宽必要性。
二、庭审攻防的关键技巧:“证据链断裂”与“法律适用偏差”的交叉质证
庭审中,辩护团队通过“三问三证”强化辩护逻辑:
问税务文书:“内部文书未经转化,如何符合刑事证据形式?”
问审计报告:“未核查物流单据,如何排除真实交易?”
问金额计算:“同一业务链下,为何重复累加进项与销项?”
结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等规定,直击控方证据漏洞与法律适用错误,最终促使二审法院采纳核心辩护意见。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维持一审定罪部分;
撤销一审量刑部分,改判仇某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