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当事人家属在会见时焦急地问我:叶律师,这个案子的事实很清楚,证据也很充分,还有辩护的空间吗?说实话,我理解这种焦虑。当大家都把目光聚焦在“他到底做没做”这个事实上时,往往会忽视另一个同样关键的战场——程序的合法性。有时候,案件的转机,恰恰藏在这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里。
程序瑕疵,有时是“硬伤”
去年我们办理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张先生涉嫌一项经济犯罪,他的第二份口供笔录,内容对他非常不利。我们团队在反复核对卷宗时,发现了一个奇怪的时间点:这份笔录上记载的讯问开始时间,是某天晚上六点多。但一看看守所的电脑入所记录,张先生那天被送进看守所的时间,却是晚上七点多。换句话说,笔录上说警察已经开始问他话了,可他本人却还没被送进看守所。
这半小时的“时间差”绝非小事。它直接指向一个根本问题:这份关键的、对当事人不利的笔录,到底是在哪里做的?法律规定,嫌疑人被送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原则上都应在看守所的专门讯问室进行。如果地点是在看守所之外,又没有合法的提审手续,那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就存疑了。后来在法庭上,我们紧紧抓住这个由看守所客观记录所暴露的矛盾,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这份“来路不明”的口供没有被作为定案依据。看到当事人松了一口气的样子,我更确信,程序这道防线,守住了就是实实在在的权利。
时间对不上,口供就站不住
上面说的案子,是地点出了问题。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时间“缩了水”。我印象很深的是前年办的一个案子。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显示,他们对我的当事人进行了长达三个小时的讯问,过程详尽。但我们调取看守所的提押、还押记录一看,从当事人被提出监室到送回监室,整个时间段加起来只有一个小时。
中间凭空消失的两个小时去哪里了?是记录错误,还是那所谓的“三小时讯问”根本不存在?这种巨大的、无法合理解释的时间差,严重动摇了这份口供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看守所的提审记录是闭环的、由电脑系统生成,想要事后修改几乎不可能,客观性很强。而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制作的。当两者出现无法弥合的矛盾时,合理性怀疑的天平自然会倾斜。我们以此为核心,论证该口供取证过程违法,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这也再次提醒我们,律师审查案卷,不能只看笔录上写了什么,更要像对账一样,去核对它背后那些客观记录的时间轨迹是否对得上。
把“程序正义”变成当事人的“实质权利”
说了这么多,你可能想问:那我们普通人,或者家属,该怎么注意这些呢?坦白说,普通当事人很难自己去发现这些专业而隐蔽的程序问题。这恰恰是专业刑事律师的价值所在。我们的工作,就是把“程序正义”这个抽象的法律原则,通过细致入微的案卷审查,变成在法庭上能为当事人所用的实质性辩护理由。
具体到操作上,律师会重点审查:
每一次讯问笔录的时间,与看守所的入所、提审、还押记录是否能严丝合缝地对上。
讯问笔录上记载的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在办案场所或看守所内)。
对于笔录中记录的长时间讯问,其起止时间在客观记录上是否有足够的支撑。
一旦发现这些程序上的“硬伤”,我们就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果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目标很明确:让那些通过违反法定程序取得、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不利口供“失效”。办案子就像解一个复杂的锁,事实和证据是锁芯,而程序,往往是那把容易被忽略但至关重要的钥匙。找到它,局面可能就此不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