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我见过很多当事人,他们最初都觉得只是“玩玩而已”。尤其是一些线上棋牌游戏,比如德州扑克,既带点竞技性,又能和朋友们互动,很多人都乐在其中。但当牌桌上的虚拟“积分”,可以轻而易举地和真金白银挂钩时,这个“游戏”的性质,可能就在悄无声息中改变了。很多时候,从娱乐到犯罪,中间只隔了一层薄薄的窗户纸。
一个关键误区:只要我不直接收钱,就不算聚众赌博?
“叶律师,我就是自己建了个‘战队’,拉朋友一起玩,平台给的返点我再分给大家,活跃一下气氛,这怎么就成了聚众赌博了呢?”前不久,一位当事人的家属找到我时,满脸都是困惑和不解。在她看来,丈夫的行为更像是社群运营,为大家争取福利,和那种传统意义上抽头渔利的“赌场”完全是两码事。这种想法,其实代表了很多人的普遍认知误区。
问题出在哪?出在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理解上。在最近上海长宁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件里,顾先生就犯了同样的错误。他在一个境外的德州扑克平台上创建“战队”,组织和发展成员。平台会把他“战队”成员下注时被抽走的一部分钱,返还给他。顾先生再把这笔钱的一部分返给成员,以此吸引更多人加入。短短几个月,他名下的“战队”就获得了数十万的抽水返利。很多人会觉得,这是平台给的奖励,不是我从赌客身上直接赚的。但在法律上,这种通过组织他人赌博,从而获取平台返利的行为,其本质就是一种抽头渔利,完全符合赌博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你组织的人越多,赌得越频繁,你的收益就越高,这个逻辑链条非常清晰。所以,是不是直接从牌桌上拿钱,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积分”还是“赌资”?平台模式决定了行为的性质
刚才我们提到的那个资金闭环,其实是区分娱乐和赌博的关键。很多当事人会辩解说,我们玩的是“积分”,不是钱。但问题的核心在于,这个“积分”到底是什么?我办过不少这类案子,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清的,就是平台上的虚拟货币,能不能和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
这就像是游乐场的游戏币和赌场的筹码。前者,你花钱买了,只能在场子里玩各种项目,玩完了不能再换回钱;后者,你随时可以去柜台把它兑换成现金。在顾先生参与的那个平台上,“积分”和人民币可以按固定比例进行兑换,玩家赢了“积分”后,可以卖给别人,也可以通过平台提现。同时,平台还会从每一局的下注中按比例抽取费用。你看,一个完整的“入金—下注—抽水—提现”的赌博资金链条就形成了。在这样的平台里,所谓的“积分”,其金融属性已经远远超过了它的游戏道具属性,它就是赌资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当一个平台具备了这种“真金白银”的属性后,任何在上面组织他人进行游戏并从中获利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聚众赌博,风险极高。
普通玩家如何避免踩入网络赌博的“雷区”?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作为普通人,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避免在网络世界里误入歧途呢?其实核心就两点:一看平台性质,二看组织者目的。我在这里给大家提几个简单的判断标准。
首先,要警惕任何声称游戏币可以“提现”或者有“商人”回收的棋牌平台。正规的游戏平台,虚拟货币是单向流动的,只能充值,不能提现。一旦出现了双向兑换的渠道,它涉赌的风险就非常高了。其次,如果有人在微信群或者其他社交平台里,以“返利”、“发红包”等方式邀请你加入某个“战队”或“俱乐部”打牌,一定要多留个心眼。这种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组织者营利的目的。最后,我想提醒大家,即便只是作为参与者,如果明知是赌博活动而长期、多次参与,虽然不一定构成赌博罪,但也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同样会给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时候,从“玩家”到“赌客”,可能只是几次点击和转账的距离,而这个身份的转变,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是天差地别。
网络技术让娱乐的形式变得多样,但也确实模糊了很多法律的边界。作为一名办了十八年刑事案件的律师,我深知,很多当事人并非蓄意作恶,而是在灰色地带迷了路,或是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大家擦亮眼睛,看清网络棋牌娱乐背后的法律红线。守住底线,拒绝诱惑,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好的保护。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