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2026/01/04 09:57:09 查看397次 来源:都燕果律师

一、法律定义与核心性质

(一)抵押权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4条规定,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核心特征在于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继续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和收益。

(二)质权的定义

《民法典》第425条对质权做出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的核心在于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人负责对质物进行保管。

二、标的物范围差异

(一)抵押权的标的物

抵押权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主,同时涵盖部分特定动产。依据《民法典》第395条,可抵押的财产范围广泛,主要包括:

不动产类: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

动产类: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扩大了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被允许抵押,私立学校、医疗机构的教育、医疗设施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抵押,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物尽其用原则的贯彻。

(二)质权的标的物

质权的标的物则局限于动产和财产权利。具体而言,可质押的财产包括:

动产类:珠宝、车辆、设备等;

财产权利类: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由于不动产的转移并非通过占有,而是依靠登记实现,因此不动产不能作为质押物。

三、占有权转移的根本区别

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是抵押权与质权最本质的区别,这一差异也直接衍生出二者在诸多方面的不同。

(一)抵押权的占有规则

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抵押物的占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仍由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抵押物进行占有和保管。例如,在常见的房产抵押贷款中,借款人依旧可以正常居住在抵押的房屋内,抵押权人(通常为银行)仅持有房屋的他项权利证书,并不对房屋进行实际控制。

(二)质权的占有规则

质权则要求将质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质权人(债权人),由质权人对质物进行实际控制和管理。比如,在股票质押融资业务中,出质人必须将股票账户的控制权转移给质权人;在权利凭证质押的场景下,需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

四、成立要件与公示方式差异

(一)抵押权的成立与公示

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基本原则,根据抵押物的类型不同,登记的效力也存在区别:

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是强制性的必备程序。

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402条明确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质权的成立与公示

质权的设立以交付占有为基本原则,部分权利质权则需要通过登记来设立: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权:根据《民法典》第441条、443条规定,有价证券质押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股票、知识产权等其他权利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需要注意的是,质押中的交付形式多样,不仅包括现实交付,还涵盖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方式。

五、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一)保管义务与责任承担

抵押权:抵押物由抵押人自行保管,抵押人负有妥善保管抵押物的义务。若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抵押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质权:质物由质权人负责保管,质权人需履行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孳息收取权

抵押权: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如树木的果实、房屋的租金等,由抵押人收取。

质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

(三)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通常需要借助司法程序。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实现优先受偿权。

质权:质权的实现则相对简便。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直接对质物进行拍卖、变卖,无需经过繁琐的诉讼程序。

(四)流担保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401条和第428条分别对抵押和质押中的流担保条款作出规定。流抵押条款不再完全无效,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仅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流质条款与之类似,质权人在相同情况下,也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六、受偿顺序与优先效力

当同一财产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时,受偿顺序遵循以下原则:

先押后质:若先设立抵押权并完成登记,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质权。

先质后押:若先设定质权,而后又以质物进行抵押,且后设立的抵押权未进行登记,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通常来说,质权的优先性相对更强,这是因为质权人实际控制着质物,其公示效力更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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