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不批捕成功案例

2026/01/04 11:50:49 查看1次 来源:汤佳杰律师

一、案情概要。

近期接手了一个盗窃案,此案与我2021年办理的一个盗窃案相似,故在与家属初步接洽时,我心中就有大概的思路。事情是这样的,刑法中有个罪名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很常见的一个罪名。以前这个罪名上游犯罪最常见的罪名是盗窃罪,现因电信网络诈骗的增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游犯罪占比最多的罪名由盗窃罪变成诈骗罪。

若上游犯罪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嫌疑人最常见是行为就是收购被盗窃的赃物,既然收购赃物涉嫌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何公安在拘留嫌疑人时定盗窃罪呢?很有可能是公安认定收购赃物的嫌疑人与盗窃人员存在盗窃的事先共意,也参与到了盗窃的具体过程。

2021年的盗窃案中,因嫌疑人收购赃物时的手续比较齐全,收购价格也是正常市场价,同时保存了支付凭证,所以我向公安提交无罪辩护意见,认为嫌疑人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案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此后又被解除了强制措施,结果算是比较好。在办的盗窃案与该案相似,我仍认为嫌疑人没有盗窃的嫌疑,至于是否构成掩隐罪,尚不能判断,因尚不能阅卷,细节问题无法核实。

 

二、辩护意见概要。

嫌疑人有经营合法的门店,涉案车辆是从他人处收购所得,除非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与盗窃人员事先有盗窃共谋、事中有参与,一般应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是盗窃罪。2、关于嫌疑人是否构成掩隐罪。首先,掩隐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明知”,即行为人明知是赃物仍然选择收购,才有可能构成掩隐行为。其次,即便存在掩隐行为也不一定构成掩隐罪,根据两高2025年8月25日发布了《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涉嫌掩隐罪“主观明知”的范围界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但不包括概率较低的知道,具体要结合嫌疑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综合认定。最后,掩隐罪的“入罪标准”发生了变化,以前是按数额入罪,现在改为“综合入罪标准”,具体要从上游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若上游犯罪社会危害性较低,掩隐行为与上游犯罪关联度较低,妨害司法秩序程度较低,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三、辩护结果。

    我们提交了不批捕的辩护意见后,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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