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05 10:14:07 查看7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原审被告(上诉人):陈某某(某品公司实际控制人)
申诉人辩护律师:林智敏律师团队
抗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
二、案情简介
2019年末,某品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上诉人)为解决公司缴纳2.41亿元土地出让金的资金困局,通过朋友介绍,以公司开发的50套商品房作为抵押,与陈某甲签订了15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两个月。陈某甲扣息后支付1425万元,陈某某随即将该笔款项连同自筹资金都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借款到期后,因资金未回笼,双方续签合同,将抵押物增加至55套商品房以延长期限。后因陈某某仍未还款,林某泰提起民事诉讼并达成调解。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发现抵押的房产中有37套系回迁房、已售房或已顶账房,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侦查及诉讼期间,陈某某积极筹措资金,最终于2023年9月通过其配偶将全部借款本息归还林某泰,并获得了对方的书面谅解。
林智敏律师团队在二审上诉阶段接受陈某委托,陈某经一审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重审缓刑判决,最终经再审改判无罪。
三、上诉人(我方)申诉理由
1、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借款用于公司合法经营活动(缴纳土地出让金);
2. 客观上积极履行合同,借款专款专用,逾期后积极协商续期并增加抵押;
3. 未能还款系经营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案发前已积极筹款并最终全额偿还了债务,且获得被害人谅解;
4. 其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范畴,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检察院抗诉
在刑事审判中,控方(基于移送侦查及原审判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使用已处置的房产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陈某某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抵押物不实的欺诈行为,是否足以认定其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六、判决结果
一审:
县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重审:
该院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再审: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重审的有罪判决,改判宣告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案件总结
本案再审无罪判决的核心在于,法院通过对全案事实的综合评判,认定陈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键考量因素包括: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且有合理还款预期、存在积极的履约行为、未还款主要源于客观经营困难、事后主动全额清偿并获得谅解、全程无逃匿或挥霍资产行为。判决明确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强调不能仅因行为中存在欺骗或未履约的结果就客观归罪,必须严格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主观要件,充分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司法理念。
本案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
综合认定;刑民交叉;再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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