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历时近四年,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
案件简介
余某(男,某地区居民,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2019 年 10 月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续陆续经历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程序。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次一审、二次二审(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在第三次一审时,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撤回对余某某提起的起诉。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三点:
事实证据的充分性争议:控方指控余某参与寻衅滋事行为的主要依据为被害人一方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但各言词证据在行为参与细节、时间线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且缺乏监控录像、关联物证等客观证据直接印证余某实施了指控行为,证据链未达到刑事诉讼 “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
构罪要件的符合性争议:控方主张余某的行为符合 “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的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但辩方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余某有参加该起犯罪事实;
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争议:原审审理程序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该程序瑕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此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核心原因之一。
办案经过
本人作为余某的辩护律师(杨龙),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开展辩护工作:
一审阶段: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辩方针对证据不足、构罪要件不符等焦点提出异议;
首次上诉:余某不服判决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首次重审:重审中,法院再次判决余某有期徒刑一年,辩方坚持以证据链缺陷、构罪要件不满足为核心辩护意见;
二次上诉:余某再次上诉,中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再次发回重审;
再次重审:辩方重点围绕 “证据不足”“构罪要件不符” 等争议焦点补充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余某的起诉。
案件结果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余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起诉,针对余某的本次刑事追诉程序至此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