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律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2026/01/05 14:26:49 查看925次 来源:杨龙律师

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律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简介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xx x x 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某单位工作人员)。

2022 3 月 某日,钟某某回到其居住的某宿舍,发现一楼大院停放两台电动摩托车。次日凌晨 1 时许,钟某某将该两台电动摩托车盗走并存放于其承租的某出租屋一楼楼梯间。当日 12 时许,钟某某得知被害人已报警,遂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案发后,被盗的两台电动摩托车已全部归还被害人,钟某某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 10000多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中一台被盗电动摩托车在案发当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 2000多元。

二、办案经过

杨龙律师接受钟某某的委托后,担任其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手案件后,杨龙律师第一时间开展了以下工作:

会见当事人:及时会见钟某某,详细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主观心态及事后补救措施,核实案件关键事实,安抚当事人情绪,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

查阅案卷材料:全面查阅本案卷宗,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谅解书等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细致梳理,明确案件争议焦点。

分析案件情节:经分析,辩护人认为钟某某的行为虽涉嫌盗窃罪,但存在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其一,钟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其二,钟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其三,案发后已全额退赃,将被盗车辆归还被害人,且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效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其四,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提出辩护意见:基于上述 案件分析,杨龙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重点阐述了钟某某具有自首、初犯、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检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辩护人杨龙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情节,且已退清赃物、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本案的不起诉结果,既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处罚对其个人及家庭造成的长远影响。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