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05 20:05:12 查看130次 来源:张楠楠律师
一、一般犯罪行为追诉时效起点
追诉时效是指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诉讼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行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因而导致刑罚消灭。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点很重要,《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其中明确追诉期限起算点为犯罪之日。犯罪之日针对行为犯应当认定为行为实施之日,针对结果犯应当认定为结果发生之日,但是在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规定特殊的起算点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其中,继续犯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而状态犯的追诉时效与此不同,状态犯既遂之日犯罪终了,此时追诉时效起算,而无论法益侵害的状态是否存在,例如盗窃罪。继续犯和状态犯的不同在于:继续犯持续的是犯罪行为,而状态犯持续的是法益侵害状态,二者追诉时效起算点不同。
二、网络诽谤追诉时效起点的特殊性
对于一般的诽谤行为,散布诽谤的实行行为终了,对他人名誉侵犯的不法事实既已形成,诽谤罪即完成既遂,其后被害人名誉被侵害的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符合状态犯的客观表现,追诉时效以诽谤完成即散布行为完成为追诉起点。但是在网络诽谤的形态下,行为人将捏造的事实散布到网络上构成既遂,但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行为人散布的内容一直在网络上存在,随时可能被不特定人看到,对被害人名誉的侵害一直持续扩大,犯罪行为一直在继续,符合继续犯的客观表征。因此,网络诽谤的追诉时效不应从散布行为完成开始起算,而应当以捏造内容在网络上删除、消失时为时效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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