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多因一果国企人员渎职犯罪的归责与定性分析

2026/01/07 05:35:38 查看13次 来源:叶斌律师

在我们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看似“责任分散”的案件,尤其是涉及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玩忽职守等罪名时,往往呈现出“多因一果”的复杂局面。今天想和大家聊聊一个真实案例,希望能帮助你更清晰地理解这类案件中的法律逻辑。

一、“多因一果”下的因果关系判断——关键在于危险是否现实化

去年我代理过一起类似案件,当事人是某区供销总社主任,他因为监管不力导致国有资金被侵吞。案件中不仅有他的失职行为,还有后续历任领导和监管部门的不履职问题。很多人问我:“这么多原因,到底该谁负责?”其实,这就要看因果关系是否中断。

在这类案件中,如果一个行为只是为危害结果创造了条件,而最终的结果是由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那么前者的责任就相对有限。比如本案中,王某某同意将租金以物业费名义支付给私人公司,虽然开了口子,但真正造成损失的是何某某等人贪污。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运用“危险现实化理论”来判断。

简单来说,就是看王某某的行为是否让危险变成了现实。他作为主管领导,擅自决定并签订合同,使得原本应纳入监管的资金脱离视线,这显然增加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并且最终确实发生了损失。因此,不能说这个结果与他无关。

二、职权属性决定主体身份——他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企业员工?

很多家属问:“我的亲人是在国企工作,是不是就不能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罪?”这个问题很关键。

本案中,王某某是供销总社主任,而供销总社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又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要他在行使的是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就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王某某的行为并非普通的内部管理事务,而是涉及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也就是说,他不是在处理企业日常经营,而是在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力。所以,即使他没有穿制服,也不能否认他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三、责任划分要讲主次——不是每个人都要坐牢

办案中最怕“一刀切”,尤其在多人涉事的情况下。有些人觉得,既然出了问题,那就大家一起担责。但法律不是这么简单。

本案中,王某某是核心人物,他的失职行为直接打开了“漏洞”,让后续的贪污得以发生。而后续历任主任和监管部门虽然也有疏漏,但他们的失误更多是建立在王某某行为基础上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王某某的初始错误,他们也不会陷入同样的困境。

在判断责任时,我们应当结合“原因力”大小,区分主要责任人和一般责任人。王某某属于前者,而其他人则属于后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精准性:既没有放过真正的责任人,也没有扩大打击范围。

如果你或你认识的人也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记住一点:不要只看表面,更要看清背后的法律逻辑。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是关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