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范某在湖北某地块经营家庭农场,种植果树并搭建有临时彩钢围栏及农用养殖大棚。2024年11月,街道办事处向范某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12月,其围栏、大棚及大量果树被强制拆除、损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范某就强制拆除行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仅确认街道办事处的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未认定“实体违法”。
范某认为,该复议决定未能全面审查案件事实、遗漏关键违法事项,遂委托我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复议决定,并确认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与实体均违法。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
1. 市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履行了全面审查义务;
三、律师策略与法院裁判
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以下要点展开论述:
1.街道办事处是否具有对农村集体农用地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2.强制拆除前是否依法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
3.复议机关是否对拆除行为的实体合法性进行了必要审查。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市政府在复议过程中,虽确认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程序违法,但未就拆除对象是否属于其职权范围、是否应予拆除等实体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 案涉拆除行为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参与,其职权来源与执法依据存在明显冲突,复议决定对此事实认定不清;
3. 复议决定以程序违法为由确认原行为违法,依法视为“维持原行政行为”,街道办事处与市政府应作为共同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2025年12月26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撤销XXX人民政府作出的X政复决〔2025〕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XX市人民政府在60日内对范XX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行政机关程序与实体双重违法引发的“民,告,官”胜诉案例。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应审查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更应全面审查其实体依据与职权来源,避免复议程序流于形式。该判决强化了行政复议作为权利救济与监督机制的功能,也为同类案件中当事人依法维权提供了裁判指引。
结语
本案的胜诉不仅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捍卫,更是对依法行政理念的有力彰显。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尽责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共同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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