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纠纷律师张涛: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分的近千万房产

2019/04/17 13:36:46 查看3711次 来源:张涛律师

  杭州离婚纠纷律师张涛: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分的近千万房产

  【案情】

  原告金某甲与被告庄某因在同一单位工作而相识后恋爱,并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金某乙。婚后较长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在杭州购置了两套房产。近年来,因为家庭琐事,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交往,被告与原告家人相处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导致感情日益冷淡。后原告遂搬离双方共同住所在外居住至今,原、被告感情不仅未能得到缓和,反而矛盾日益加深。现原告诉至法院。

  【张涛律师评析】

  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家庭的收入均属于双方共有,即使一方没有收入,另一方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还贷部分也能享受一半。

  1、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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