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诬告陷害与诽谤罪的核心区别解析

2026/01/09 19:14:44 查看100次 来源:叶斌律师

很多人觉得,在网上发个帖子举报别人,或者发点“黑料”出出气,没什么大不了。但我在杭州办案这些年,见过不止一位当事人,因为没搞清楚“举报”和“诽谤”、“维权”和“诬告”的界限,最后从理直气壮的原告,变成了站在被告席上的当事人。说实话,这种案子办起来,心里总觉得有些可惜。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同样都是“说人坏话”,《刑法》里的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到底有什么不同。

动机陷阱:你想让他“进去”,还是只想让他“丢脸”?

前两年我接触过一个咨询,当事人张先生非常气愤,说他被一位前同事在网上发了长文,详细“揭露”他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一笔不小的款项。文章在行业内传开了,张先生的名誉一落千丈。他问我,能不能告对方诽谤?我仔细看了材料,发现关键点在于对方长文的结尾,明确写着“我已将所有证据提交给经侦部门,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你看,问题来了:发帖人的目的,是让张先生“社会性死亡”,还是想让他被警察抓走?

这个“目的”,在法律上叫主观意图,是区分两罪的第一道分水岭。诬告陷害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特定目的。简单说,就是你想方设法,要把对方送进看守所、送上法庭。而诽谤罪,一般只要你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就够了,至于要不要让对方坐牢,法律不作要求。所以,当你在网上写下那些文字时,不妨先问问自己:我这么做,核心是想让他丢工作、没朋友,还是真想让他去吃“牢饭”?这个最初的念头,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你行为可能触碰的法律红线。

行为分水岭:是“告发”,还是“散布”?

明确了动机,我们再看行为。刚才说的那位发帖的前同事,他的行为其实有两步:第一步是“捏造事实”,第二步,他既把文章“散布”到了网上,也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告发”。这在实践中就容易产生混淆。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的指向性。诽谤罪,重点在于“散布”,是把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扩散出去,让不特定或多数人知道。比如发在朋友圈、论坛、微博,目的就是搞臭对方的名声。而诬告陷害罪,重点在于“告发”,是向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权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定机关进行举报或控告,目的是启动国家追诉程序。即使告发内容后来被公众知晓(比如因为立案侦查公告),只要行为人主要目的是告发,就可能构成诬告陷害。

这就像射箭,诽谤是把箭射向一个广阔的广场,伤及的是人的“名望”;而诬告是把箭射向一个叫“司法机关”的特定靶心,意图触动的是国家机器,伤害的不仅是名誉,更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很多利用网络实施的案件,行为会同时符合“散布”和“告发”的特征,这时就需要结合主观意图等因素综合判断,实践中也更为复杂。

程序之别:公诉与自诉的不同路径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不幸成为受害者,维权的路径也大不相同。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由谁来管、你该怎么做。

诬告陷害罪,原则上属于公诉案件。意思是,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除非情节非常轻微,检察院没起诉,而你自己手里证据又很扎实,才可能直接去法院提起自诉。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少见。这意味着,当事人发现自己被诬告,通常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而诽谤罪,恰恰相反,它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诉案件。需要受害者自己收集好证据,直接到人民法院去起诉。除非诽谤行为已经严重到“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检察院才会主动提起公诉。这个程序设置上的差异,反映了法律对不同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也给了受害者不同的维权选择。

说这么多,归根结底是想提醒大家,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网络给了我们前所未有的发声渠道,但每一句话都可能产生法律上的重量。在点击“发送”或寄出“举报信”前,厘清自己的目的,审视所用的事实,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一旦越界,从维权者到侵权者,可能只有一线之隔。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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