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常接到一些咨询,当事人或家属忧心忡忡地问:“叶律师,我只是跟朋友做了笔生意,价格可能高了一点(或低了一点),这怎么就变成收钱或者送钱了呢?”这背后,往往涉及到通过交易形式掩盖的深层问题。今天,我就借一个团队曾分析过的类似案例,聊聊其中的门道。
高价买卖的幌子下,藏着权钱交易的实质
举个例子,几年前,外省某地有位张先生(国家工作人员),曾利用职务便利,给一位商人王总名下的公司在一些事务处理上提供过帮助。事后,张先生提出,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子以近七百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总。王总考虑到之前得到的关照和日后可能的需求,便同意了。双方签了合同,过了户,王总先支付了四百万元。经专业机构评估,交易时那套房子的市场价,还不到四百万。后来张先生因其他问题被调查,这笔交易也被纳入审查。
问题出在哪?表面看,这是一手续完备的房屋买卖。但核心在于,交易价格严重偏离了市场价值,差价高达近三百万元。根据相关司法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再以明显偏离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差价部分就可能被认定为受贿或行贿。这个案子里,张先生“先办事、后高价卖房”的意图很清晰,王总“为感谢并维系关系而接受高价”的目的也明确,这就不再是单纯的民事交易,而是披着合法外衣的权钱互换。
受贿数额的计算:差额中的大学问
说到这,你可能会问:那张先生到底算收了多少钱?是王总已经付的四百万,还是近三百万的差价?这恰恰是此类案件辩护中的一个关键争议点。当时,对于这个问题的认定,实际上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认为,已付的四百万里,先扣除房子合理的市场价近四百万,超出的部分(比如十万)才是实际控制的非法所得。第二种认为,整个差价近三百万元都应算作受贿金额,并且已经全部既遂。第三种,也是最终被采纳的意见认为,受贿金额是差价近三百万元,但其中只有对应已付款中超出的部分(例如十万)是既遂,剩余对应未付款的差价部分属于未遂。我倾向于认为,第三种意见更符合刑法原理和“存疑时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原则。因为货币是种类物,在款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优先将已收钱款中相当于市场价的部分视为合法房款,更为审慎和合理。
既遂与未遂:直接影响量刑的关键区分
这就引出了下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犯罪形态。区分既遂和未遂,直接影响最后的量刑,对当事人而言至关重要。刑法上,受贿罪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既遂标准。具体要看他是否已经占有、使用了钱财,或者能稳定地享受其收益。
回到案例,王总因为资金问题,剩下的近三百万元房款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付清。在约定付款日到来前,特别是在张先生案发时,这笔钱能否实际拿到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这笔尚未支付的、对应的巨额差价部分,很难认定张先生已经“实际控制”。后因案发未能收取,这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认定为犯罪未遂是恰当的。对于未遂部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个区分,在辩护时为当事人争取更合理的量刑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一件看似简单的买卖,背后交织着对交易实质、数额认定和犯罪形态的复杂法律判断。它提醒我们,任何与职务影响力挂钩的交易,都必须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守住公平公正的底线。对于身陷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和家属而言,理清这些法律认定的逻辑,是有效应对、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