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室里,电话那头的声音有些疲惫,也带着困惑。他是一家服务公司的负责人,因为帮客户代办资质没办成,被指控涉嫌“诈骗”。他一再跟我强调:“叶律师,我们真的在做事情,钱也花出去了,怎么就成了诈骗呢?”这种困惑,我执业十八年来,见过太多次了。
这位朋友的情况不算复杂。他的公司为客户寻找并收购一家拥有特定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公司,合同总价几十万。过程中,原本看好的A公司交易黄了,他们转而寻找B、C公司替代,并为此支付了人员挂靠费等成本。由于公司资金周转遇到困难,他们还曾请客户临时垫付部分费用。最终,因种种原因交易未成,客户报警。警方以涉嫌诈骗立案,但当事人最纠结的点在于:这究竟是普通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听完他的叙述,我心里大致有了轮廓。很多时候,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关注点,就像两条偶尔相交却又各自延伸的线。这个案子的关键,或许不在罪名名称那一字之差上。
被忽略的“两张纸”,往往是破局的关键
我记得在沟通细节时,反复问过他一个情况:你们公司自己手里,是不是还持有其他类似的资质证书?他确认有,而且价值不菲。我接着问:“这件事,你跟办案人员说明了吗?笔录里记了吗?”他顿了一下,回答:“我觉得这个不重要,就没细说。对方好像也觉得不重要。”
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他觉得不重要就不重要了吗?”这句话我当时是脱口而出的。在刑事案件的定性中,当事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是区分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的核心。那两张握在手里、有价值、可随时变现的资质证书,就是证明公司有实际履约能力最有力的客观证据之一。它说明公司并非“空手套白狼”,而是在行业内有一定资源和实力的。自己忽略不提,就等于主动放弃了一个重要的辩护筹码。办案初期,很多当事人像考试前只想找“重点”的学生,误以为只需要回答警察直接问的问题,殊不知,那些自己认为“不重要的”背景和细节,常常才是还原事实全貌的拼图。
“诈骗”的核心:不是没办成事,而是有没有“骗”
那么,事情没办成,收了钱,就一定是诈骗吗?当然不是。否则,天下大半的商业合作都可以入罪了。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有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回过头看这个案子。当事人与A、B、C多家公司有过真实接洽,支付了挂靠费用,这些都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可以证明。也就是说,从收取客户款项到交易失败这段时间内,公司确实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真实的履约行为。资金流向也显示,大部分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相关支出。至于公司当时资金紧张,请求客户临时垫资,并将“资金回笼后返还”的条款写进补充协议,这更多是商业谈判中的磋商与履约方式调整,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
真正的风险点在哪里呢?当事人自己也意识到了:在发现首选A公司交易无法推进后,没有第一时间告知客户,而是继续寻找替代方案。这确实是一个瑕疵,可能引发客户关于“隐瞒情况”的误解。但是,一个履约过程中的沟通瑕疵,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头到尾虚构项目的诈骗,在性质上有天壤之别。律师的工作,就是要把“有瑕疵的商业履约”与“刑事诈骗”之间的这条鸿沟,清晰地向办案机关揭示出来。
给当事人的建议:跳出罪名迷思,夯实证据基础
所以,当这位朋友反复纠结“是普通诈骗还是合同诈骗”时,我的建议是:暂且跳出这个迷思。无论是哪一个,指控成立的前提都是“构成诈骗”。辩护的第一要务,不是纠结于两个相似罪名的细微量刑差别,而是从根本上瓦解“诈骗”的认定基础。
具体该怎么做?首先,把“两张资质证书”这类能证明公司实力和履约能力的证据系统整理好,形成书面说明。其次,将公司与上下游所有公司的沟通记录、付款凭证、合同草案等,按时间线完整梳理,直观展示履约过程。最后,对公司账户及主要负责人的账户流水进行合理解释,说明资金主要用于经营目的,而非个人挥霍或隐匿。
当这些扎实的证据材料摆出来,展现出的是一个在具体经营中遇到困难、但仍努力履约的商业主体形象时,案件的性质就更容易被导向民事或行政纠纷的范畴。事实上,这个案子后来也确实出现了转机,在移送审查起诉后遇到了阻力,这本身也说明了指控基础并不牢固。
说到底,刑事辩护有时候像解一个复杂的九连环,不能硬掰,得找到那个最关键的环扣。对当事人而言,那个环扣往往不是法条里生涩的字眼,而是自己亲身经历中那些真实、却被忽略的细节。把它们找出来,说清楚,真相自己会说话。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