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我接待了一位外地赶来的张先生。他满脸焦虑,一开口就问:"叶律师,公安说我骗了几十万,可我根本没拿到那么多钱,这怎么算?" 这类问题,我听过太多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往往是案件判决轻重的关键点,但也正是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
诈骗数额不是一笔账,而是一种法律判断
很多当事人会以为,诈骗罪的数额就是自己“到手”的钱数。其实没这么简单。按照司法实践,诈骗罪的数额主要分三种情形:既遂时,一般看行为人“实际所得”;未遂时,看“意图诈骗”的目标数额;而若被害人损失远高于行为人所得,这个差额如果是由行为人造成的,也可能算进去。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觉得自己“没赚多少”,可最后认定的诈骗数额仍然很高。
我印象很深,有次办案,一个年轻人谎称能帮人办贷款,收了“手续费”后并未拿钱跑路,而是又替对方垫付了一部分费用。他觉得“我又不是全骗”,但办案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还是包括了那部分。因为决定诈骗数额的,不是你“主观上想赚多少”,而是被害人究竟损失了多少。这类问题,就像算一道复杂的账,需要弄清楚:什么该算入,什么必须扣除。
但案件分析到这一步,还没完。对"成本"、"收益"、"费用"的处理,往往决定最后的量刑幅度。
犯罪“成本”能不能扣除?看它有没有弥补作用
刚才提到的那位年轻人,还有个问题:他说支付的手续费、押金,也花了不少,这算不算?能不能扣掉?实际上,司法界对此也有争议。按照我多年的经验,关键要看这些支出对被害人有没有弥补作用。
例如,有人骗租车,在签约时先交了押金和部分租金。虽然后面车没还,但这部分钱能部分弥补被害人损失,所以通常是可以扣除的;但像支付“中介费”、“佣金”这类用于行骗的开支,就算一笔笔花在刀刃上,也不该扣。换句话说,得看那笔钱是否“回到”法益的修复环节。
另外一点也很重要——诈骗后的收益和孳息,比如拿骗来的钱炒股赚取的利润,都不能再算入诈骗数额。因为刑法只看犯罪实施时的结果,而不是之后的赚赔。这也是很多案件中,数额争议被厘清的关键。
有时,我会和助理讨论半宿,只为弄清楚一笔可疑转账到底是"反对给付"还是"作案准备"。这些细节上的把握,往往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
数额之外,还要看行为模式与社会危害性
单次数额小,却频繁作案的情况,也很常见。比如两年内多次诈骗数千元,单次都不达"数额较大"标准,是否可以累计?目前司法机关对非电信诈骗类案件的累计计算相对慎重。我的建议是,除非频次多、金额接近入罪标准,否则不宜简单“加总”。
但如果行为人多次诈骗、手法固定、主观恶性较重,累计后总额可观,那么法院往往会认为社会危害性不亚于一次性大额诈骗,也会依法追责。这里的衡量其实考验的是法官的判断力,也是辩护人必须努力去影响的部分。
说到底,诈骗罪的量刑并不只是数字游戏,而是对行为性质、被害后果、主观动机的综合评估。我在庭上最常说的一句话是:“别光看钱,还要看为什么、怎么看、怎么用。”这是法理,也是人情。
总结一句话,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是一场关于事实、证据和法律逻辑的博弈。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不是争辩自己“拿没拿到”,而是尽早厘清被害人损失、交易结构和各笔往来的性质。有时候,一份清晰的资金流说明,就能给案件带来全新的转机。
写到这里,我又想起那位张先生。几个月后,他拿到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那天,他的妻子在接待室几乎没说话,只是一直点头。我也笑了笑,心想——这就是我们每天努力的意义。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