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终审胜诉看居间合同核心义务边界——契约精神与商业风险的司法界定

2026/01/12 14:57:05 查看114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关键词: #居间合同核心义务 #合同解除权限制  #契约严守原则 #商业风险分配 #建设工程居间纠纷 #证据规则适用

在建设工程领域,居间合同纠纷常因项目履约过程中的变故而引发后续争议。近日,由本团队代理的一起二审居间合同纠纷案终审落槌,法院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案不仅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胜诉,更是一次对居间合同法律本质、契约严守原则以及商业风险司法分配的深度阐释。

 

一、 核心争议:居间合同的义务边界究竟何在?

本案中,上诉人以居间人罗某未履行工程签证、结算回款等“后续协助义务”为由,主张其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全部居间费。这触及了居间合同纠纷的核心法律问题:居间人的合同义务范围究竟应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设定的居间人核心义务,在于“促成合同订立”。 本案《居间合同》的约定内容与法律定义高度吻合,明确罗某的义务是“引荐项目并促成签订分包合同”。在罗某已成功促使上诉人与发包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且上诉人已实际进场施工并支付巨额居间费后,其核心合同义务业已履行完毕。

上诉人将项目履约阶段本应由其自身承担的工程管理、商务协调等风险与成本,试图通过“后续协助义务”这一模糊概念转嫁给居间人,实质上是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企图不当扩张居间人的责任范围。法院的判决清晰划定了这一边界:居间服务并非“一揽子”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订立后的履行问题,原则上属于委托人与相对方之间的承揽/分包合同法律关系调整范畴。

 

二、 根本违约的认定:应以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为标尺

主张合同解除,尤其是要求返还全部已付款项,必须以对方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前提。本案中,合同目的——促成上诉人获得分包项目并订立合同——已完全实现。上诉人甚至已基于该分包合同进行了施工并获取工程款。在此情况下,其以项目履约中遇到的常见困难(如签证、结算延迟)归咎于居间人,并主张整体合同目的落空,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

法院的认定表明,司法实践对“根本违约”的认定持审慎态度,尤其在一方核心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不会轻易支持另一方事后单方提出的、超出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要求,更不会因此否定已完成的居间服务的对价。 这维护了交易结果的稳定性。

 

三、 契约严守与风险自担:商业主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案另一值得深思之处在于,上诉人在一审中曾提出居间费比例过高、应以自身合同金额计算等抗辩。这反映了部分市场参与者在项目盈利不及预期时,试图回溯性否定已达成合意的交易对价的心理。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再次强调了 “契约严守” 这一民法基石原则。合同约定的报酬计算方式(按工程总造价百分比)及计算基础(发包方合同金额),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体现了对居间服务价值的共同判断。在居间人已履行主要义务后,委托人因自身对项目利润预估不足或后续经营风险,要求司法调整对价,实质上是将自身应承担的商业风险寻求转嫁。司法对此不予支持,是对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和诚信体系的保护。

 

四、 证据规则的关键作用:书面合同与支付凭证的效力

本案中,上诉人支付512万元时明确备注为“居间费”,此关键证据与《居间合同》文本相互印证,牢固确立了款项的性质。在事实认定层面,清晰的书面证据链极大地削弱了上诉人事后对款项性质提出的异议。这警示所有市场参与者:重大的商事往来,务必落实于书面;款项支付,须明确其法律性质。 事后争议中,书面证据往往比单方陈述更具决定力。

 

结语

本次胜诉,不仅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它通过司法判决再次明晰了居间合同的法定边界,捍卫了意思自治和契约精神,明确了商业风险应归属于经营者自身这一市场法则。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各方而言,本案提示:在订立合同时应清晰界定各方法律关系与义务范围;在履行过程中应秉持诚信,慎重主张权利;在发生争议时,应尊重既成事实和书面证据,理性评估诉讼风险。

 

‌关于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方向专注于刑事辩护、‌复杂的商事犯罪辩护、民刑交叉争议解决及重大合同纠纷‌。

‌我的工作方法‌,是致力于将看似混沌的法律难题‌模型化、结构化‌,为客户提供清晰的战略地图与决策路径。本文即是我这一理念的实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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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为学术探讨与案例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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