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13 11:08:18 查看110次 来源:陈华律师
引言:“离婚前把钱转给父母,为何被判少分财产?”—— 离婚时的财产转移,“合法处置”与“恶意转移”的边界你真的能分清吗?
“陈律师,我老公离婚前偷偷把存款转给他妈了,说这钱本来就是他妈的,我还能要回属于我的份额吗?”“我离婚前用共同存款给孩子买了教育金保险,这算转移财产吗?”“对方说生意亏损花光了共同财产,就可以不分我钱了吗?”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陈华在处理扬州本地离婚纠纷案件时,这类关于财产转移的咨询常年居高不下。现实中,很多人在离婚前夕急于“保全”自身利益,却误将恶意转移财产当成“聪明办法”,最终不仅未能如愿,反而因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判少分或不分财产;也有不少人担心对方转移财产,连正常的财产处置都束手束脚,错失合法保障自身权益的机会。《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规则已明确界定。
扬州婚姻律师陈华在本文结合《民法典》第1066条、第10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拆解离婚财产转移的合法与无效情形,提供精准的权益守护策略,帮你在离婚纠纷中守住应得的财产份额。
一、核心法规:离婚财产转移的责任与边界
(一)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 《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解释(二)》:主张共同财产被隐藏、转移的需举证;主张处置合法的,应证明用途合理必要+对方知情/同意;夫妻一方为违背公序良俗目的赠与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主张无效并要求少分财产。
3. 补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大额打赏、赌博等超出家庭消费水平的行为可认定为“挥霍”;为重婚、同居等目的赠与共同财产的,另一方主张无效并要求少分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合法转移与无效操作的核心区别
对比维度 | 合法财产处置(非转移) | 无效恶意转移 |
核心性质 | 基于合理需求的正当财产处置,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 以侵占对方财产为目的,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总量 |
法律后果 | 处置行为有效,相关财产不纳入离婚分割范围或按合理方式认定 | 处置行为无效,转移财产需返还并重新分割;转移方可能被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
举证要求 | 需提供证据证明处置的合理性(如款项来源凭证、赡养/抚养必要性证明、对方知情同意记录等) | 转移方无法举证处置的合理性;或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处置行为系故意规避财产分割 |
常见情形 | 1. 返还他人合法款项(如将父母赠与的指定款项原路退回);2. 合理支付赡养/抚养费(金额符合当地生活水平);3. 为子女教育、医疗等必要支出;4. 经对方同意的投资、消费;5. 真实合法的生意资金周转(有完整交易凭证) | 1. 无依据向亲友大额转账且无法说明用途;2.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变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3. 突击购买奢侈品、黄金等非必要物品意图隐匿;4. 伪造债务(如虚构向父母借款的借条);5. 故意进行高风险投资导致亏损以减少共同财产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原则、赡养抚养义务相关规定 | 《民法典》第1092条及婚姻家庭纠纷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转移财产的禁止性规定 |
(三)典型案例解读
雷某某与宋某某于 2003 年 5 月 19 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 年起感情失和,2014 年 2 月分居,雷某某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在 2014 年 3 月首次起诉被驳回后,其于离婚诉讼前将名下工行尾号 4179 账户内 19.5 万元夫妻共同存款转至案外人名下,诉讼中对该笔款项去向先称用于家庭开销,后改口偿还外债,均无有效证据支撑,二审法院结合证据认定雷某某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其向宋某某补偿 12 万元,以此对其少分财产的惩戒,同时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前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案情解读:本案的判决核心在于“转移财产行为的可证性与合理性”——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需具备合法依据与清晰凭证,绝非“随意转移+口头辩解”即可免责。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无论是用于家庭开销还是偿还债务,均应留存对应凭证以佐证真实性;反之,在离婚诉讼关键节点大额转移共同存款,且对款项去向的辩解前后矛盾、无任何有效证据支撑的,必然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仅转移行为无法对抗另一方的分割主张,还会导致自身在财产分割中少分。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陈华提醒您:离婚诉讼前后是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关键时期,切勿抱有“转移财产即可独占”的侥幸心理。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前,务必先明确财产性质(是否为共同财产)、处置用途的合法性及凭证的完整性;若察觉对方存在大额不明转账、隐匿财产等迹象,应第一时间固定核心证据(如银行流水、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提交证据主张权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
扬州离婚律师陈华特别提示:扬州本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尤其重视凭证的完整性和行为的合理性,提前整理好证据链能大幅提升维权成功率。
二、离婚财产处置最容易踩的3个坑,千万别中招!
1. 坑1:“把钱转给父母,说返还借款就行”—— 若无法提供借款时的原始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仅靠事后补写的借条,法院大概率不认可,会被认定为恶意转移。
2. 坑2:“大额支付赡养费/抚养费就没事”—— 赡养、抚养需在合理范围内,若超出当地生活水平(如每月给父母转账5万元赡养费,远超当地人均消费),超出部分仍需纳入共同财产分割。
3. 坑3:“说生意亏损/投资失败就不用分了”—— 亏损或失败需有完整的交易记录、合同、亏损证明等证据佐证;赌博、无资质理财、大额网络打赏等超出家庭消费水平的高风险行为,均属“挥霍”,亏损需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行为人还将被少分或不分财产。
结语:离婚财产处置,合法是底线,证据是关键
婚姻律师陈华认为离婚不是“财产争夺战”,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合法的财产处置能保障自身权益,而恶意转移只会得不偿失。每个人都应尊重法律边界,谨慎对待离婚前的每一次财产处置。
若你在扬州正面临离婚财产相关的困惑(如发现对方转移财产、想合法处置自身财产、需要固定证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可随时联系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专业打离婚案子的律师陈华。扬州婚姻律师陈华依托《民法典》及扬州本地司法实践,为你提供“财产性质认定、证据固定、诉讼代理”全流程服务,帮你清晰界定财产处置的合法边界,有效守护应得的财产份额,让你在离婚后能安心开启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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