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叶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七个辩护思路

2026/01/13 15:04:48 查看59次 来源:叶斌律师

那天是在律所的会议室里,一位家属带着一摞材料坐在我对面,问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叶律师,这案子还有得争吗?”我翻开卷宗,看到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业内常称“掩隐罪”。这类案件表面上看很直接,其实里面有不少可以切入的辩护点。

辩护思路一:主观“明知”的不足

要成立“掩隐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涉案资金或财物是犯罪所得或收益。这在法律上允许通过推定来认定,但推定不是想当然,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
我见过有案子仅凭交易方式、时间、地点这些间接因素就认定“明知”,这种情况在辩护上是可以反制的。如果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交易行为本身有合法的外观,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其知道资金来源违法,那么这个罪名的根基就会动摇。
很多时候,这一点才是撬动案件的第一杠杆。

辩护思路二:上游犯罪的不成立

“掩隐罪”的成立,本质上是依附于上游犯罪的。上游犯罪不成立,下游掩饰或隐瞒的行为便失去基础。
实务中,如果上游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或其行为仅构成行政违法,甚至证据不足都可能成为无罪辩护的突破口。
这类案件有个特点——辩护方向可能要先去分析另一个完全独立的案件,也就是上游案,这对团队的综合分析能力要求很高。

辩护思路三:罪名的区分与量刑差异

在现实中,“掩隐罪”有时会和“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混淆。它们的主观明知程度、行为方式、犯罪对象、量刑幅度都有区别。
比如,洗钱罪最高刑期七年,而帮信罪最高三年。当事人如果只是提供银行卡用于“跑分”,没有直接参与资金转移或演示,那么在罪名上争取认定为帮信罪,就可能显著减轻后续的刑罚风险。
这不是偷换罪名,而是精准适用法律。

辩护思路四:资金性质的认定

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如果涉案资金尚未被转化为犯罪所得,或者合法与非法收入混在一起无法区分,就不能被认定构成洗钱罪。
举个例子,也许假冒商品在还未销售时被查获,这时它并不是犯罪所得。或者账户里的资金流既有正常经营收入,也有不合法收益,无法明确切割,这时辩护就有空间。

辩护思路五:金额与证据链

犯罪金额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应严格依据经过验证的资金来源、去向及实物价值。如果公诉机关无法提供完整清晰的资金链证据,或者金额计算矛盾明显,就应坚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此基础上,还可以结合认罪态度、退赃情况、是否近亲属等情节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特别是退赔,应限定在违法所得范围内,超出的部分往往能作为从宽的依据。

辩护思路六:因果关系的断裂

有的案子看似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关,其实中间缺乏直接、实质的联系。如果掩饰、隐瞒行为与上游犯罪的结果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比如只是提供了账户但没参与资金转移,或资金流向与上游犯罪没有关联,就可以主张构成要件不全,争取无罪。

结语

从主观“明知”、上游犯罪、罪名区分、资金性质、金额认定,到因果关系,这类案件的辩护点很多。但关键是,要结合具体案证,精准寻找切入位置,系统化制定策略。案件是一盘棋,只有看清整盘局,才能走好每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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