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叶斌:从一起二审诈骗案看“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

2026/01/13 15:11:25 查看224次 来源:叶斌律师

把钱花在吃喝玩乐上,就一定是诈骗吗?很多面临指控的当事人和家属,都容易被这个表面现象困住。

被“消费记录”定性的资金挪用

我最近翻看一个旧案卷宗。当事人张先生是二手车商,收了客户李总一笔十几万的购车款。后来车没交付,李总报案称被诈骗。警方调查发现,张先生在收到钱后不久,就把这笔钱用于在娱乐场所招待客户,几天就花光了。从报案人的角度看,这证据确凿:你拿我的钱没去买车,而是挥霍了,这不是骗是什么?一审法院也这么认为,判了三年多。

但事情真的这么简单吗?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哪?关键在于,法律上的“诈骗罪”,核心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也就是说,光有“把钱花了”这个行为还不够,必须证明他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行合同,目的就是为了把钱骗走。如果只是因为经营中的纠纷、判断失误,甚至是一时挪用资金,但仍有履约意愿和能力,那可能只是民事违约,够不上刑事犯罪。当时二审法官在庭上就问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这个行为是否可能构成侵占而非诈骗?这其实已经触及了案件的症结。

行业特性与持续履约的可能性

刚才提到的“履约意愿和能力”,在这个案子里,恰恰是辩护的突破口。很多行业,包括二手车交易,有其特殊的交易习惯和资金周转模式。比如,车商之间常有押金、预付款的往来,形成了一个资金池。张先生虽然把李总的钱用于其他开销,但他在上游车商那里还有一笔押金。这笔押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他履行合同能力的保障。

这就好比一个人开了家小店,收了顾客的订货款,暂时挪去发了员工工资。只要他的店铺还在正常经营,货源渠道还在,他就仍然具备向顾客交付货物的可能性。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风险,不能直接等同于诈骗的故意。在这个案子里,张先生没有收到钱后就“跑路”,他仍在行业内活动,试图解决与上游的纠纷来继续履行合同。法官之所以产生疑问,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些行业背景和持续经营的表象,这与“骗钱跑路”的典型诈骗模式存在区别。公诉机关需要证明的,是他从一开始就打着“骗”的主意,而不是后来因为经营不善“还不上”。

辩护律师的切入点:穿透表象,审查主观故意

说了这么多,作为辩护律师,在一桩类似的“民事纠纷刑事化”的案件里,我们通常会从哪里入手?这起案件的辩护思路,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

首先,是仔细审查“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点。当事人是在收取款项前就蓄意欺骗,还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其他客观原因(如本案中与上游车商的纠纷)导致无法履约,继而不得已挪用了资金?这需要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合同、行业惯例等证据来构建时间线。

其次,是全面评估当事人的客观行为。除了有无逃跑、隐匿,更要看他是否为履行合同做出了切实努力(例如,是否联系了车源、支付了部分定金、与上下游进行了多次沟通),以及他是否具备潜在的履约能力(例如,名下资产、行业内的债权、可调动的资源等)。像本案中“押金”的存在,就是一个有力的辩点。

最后,是指出证据体系的瑕疵。如果全案证据只能证明“钱被花了、车没交付”,而无法排除“当事人因商业风险而暂时无力履约”的合理怀疑,那么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指控的诈骗罪名就难以成立。这往往需要律师对案卷材料进行极其细致的梳理,找出那些被忽视的、能反映当事人真实意图的细节。

回头看这个案子,二审法官的疑问已经指明了方向。刑事辩护,很多时候不是在否认客观行为,而是在复杂的商业活动和人性选择中,为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寻找一个更准确、更公平的法律定性。当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模糊时,律师的职责,就是尽力把这条线画清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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