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13 19:16:02 查看94次 来源:潘炯律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判例明确:通过“花呗”、信用卡、消费贷等套取信贷资金后转借他人,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相关利息约定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系小学同学,被告于2023年8月2日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余额宝和“花呗”向被告转账4996.25元,其中余额宝支付2600元,“花呗”扫码付款2396.25元。同年8月12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还款3000元,9月1日,原告又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借给被告2250元,后被告通过支付宝还款2450元,9月15日,原告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再次向被告借款2400元。综上,被告共欠原告借款4196.25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推脱未予返还,故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本案中,案涉借款大部分系原告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向被告交付,而“花呗”属于消费性贷款,故原告已形成套取金融机构转贷之行为。因原告出借的该部分钱款源自金融机构的贷款,故其基于该部分款项而与被告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将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转贷系双方均明知的事实,故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被告应将涉案款项予以返还,原告所主张的转贷款项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结合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郑某某返还4000元。
针对这一与公众资金往来密切相关的裁判动向,潘炯律师结合日常民商事诉讼经验,对该判例进行专业解读,并就如何规避风险向各位提供实务建议
一、核心定性:转贷行为,合同自始无效
潘炯律师指出,该判例清晰地传递了司法态度:
出借人套取任何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花呗、信用卡、各类消费贷、经营贷)后进行转贷,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制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据此形成的借款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民事后果:本金可追,利息难保,过错共担
合同无效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将产生以下后果:
返还本金:借款人仍需返还实际取得的借款本金。
利息落空:潘炯律师特别提示,这是对出借人的重大打击。因合同无效,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条款也归于无效,法院对出借人的利息诉请将不予支持。
过错分担:双方若均明知资金来源于贷款,则通常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因此,出借人不仅收不到利息,还可能需自行承担已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法院亦可能根据过错程度对返还金额进行酌减。
三、刑事红线:警惕“高利转贷罪”
潘炯律师强调,此类行为若满足特定条件,将逾越民事纠纷的边界,升级为刑事犯罪:
目的: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行为:套取信贷资金后,以高于金融机构的利率转贷。
情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一旦同时符合上述要件,即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潘炯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资金来源、利率及获利情况,为客户精准评估潜在的刑事风险。
四、潘炯律师的实务建议
给出借人的忠告:
源头自查,资金清白:出借前务必确认款项为自有合法资金,切忌使用任何贷款资金。可考虑让借款人书面确认知悉此为出借人自有资金。
敬畏风险,理性出借:清醒认识转贷行为将导致债权失去合同保障(无利息),并可能引发征信问题、被金融机构追偿乃至刑事责任。
证据为王,全程留痕:妥善保管借条、能清晰显示资金非来源于贷款的转账凭证以及所有相关沟通记录。
给借款人的提醒:
主动询问,核实来源:借款时不妨询问资金是否为出借人自有。若明知是信贷资金仍借用,可在诉讼中以合同无效抗辩利息请求,但仍需返还本金。
固定证据,保障权益:注意保留对方提及资金来源于“花呗”、贷款等的微信、短信记录,作为证明双方过错、减轻自身责任的关键证据。
结语
潘炯律师总结道: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与安全性,根植于“资金自有”这一底线。以贷养贷、以贷转借的行为,不仅使借贷关系处于法律不予保护的灰色地带,更可能让当事人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在从事任何民间融资活动前,审慎评估法律风险,咨询专业律师,是保护自身权益不可或缺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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