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核心

2026/01/16 14:06:27 查看88次 来源:叶斌律师

如果一位父亲、老师或者医生,和他照护的15岁女孩发生了关系,即便女孩说自己是自愿的,这位照护者依然可能面临刑事指控。你可能会觉得,这不合常理。但在我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这个看似“颠覆常识”的条文,恰恰是刑法对最脆弱群体的一种特殊保护。

一个颠覆常识的罪名

经常有当事人家属带着类似的案例来咨询,言语中充满了困惑和不解。“叶律师,女孩自己都承认是愿意的,为什么还会构成犯罪?”

这个问题,触及到了一个特殊罪名的核心。我们通常理解的性侵犯罪,核心在于是否违背女性意志,侵犯了她的性自主权。但刑法里有一条专门的规定,针对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和那些对她们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

这条规定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基本不考虑女孩是否“自愿”。只要发生了性关系,负有照护职责的一方就可能构成犯罪。这背后的法理并不复杂。在法律看来,在这类关系中,双方的地位从来都不是对等的。一个十五六岁的孩子,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对她的照护者存在着天然的依赖、信任,甚至是敬畏。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自愿”水分很大。它可能是源于懵懂无知的被引诱,也可能是出于畏惧不敢反抗的妥协。法律认为,真正的“自愿”需要一个前提:做出决定的人,心智是成熟的,能和对方平等对话。显然,在这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里,这个前提很难成立。所以,刑法在这里选择不再去艰难地辨别“是否违背意志”,而是直接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红线。那么,既然它保护的似乎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性自主权”,这条红线到底在守护什么呢?

那它到底保护什么?

所以,这个罪名设计的初衷,根本不是纠结于“她当时点没点头”,而是直指一个更根本的客体: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

我执业这些年,越来越理解这个条文背后的良苦用心。它像一把坚固的大伞,撑在那些还没有能力完全保护自己的孩子头上。它的逻辑是,只要存在这种特殊的照护职责,法律就推定这种关系下的性行为,会对孩子身心造成侵害或潜在威胁。这避免了加害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去诱导、欺骗,然后以“她自愿”为借口逃脱惩罚。

正如周光权教授在《刑法各论》中阐述的观点,面对拥有监护关系的强势者时,未成年女性的自主决定权在法律上是受到限制甚至被否定的。这并非剥夺她们的权利,而是一种基于保护的“家长主义”立场。因为一旦信任被利用,关系被玷污,带来的伤害往往是深远而隐秘的,可能影响她未来对人际关系的信任,对世界的看法。

明确这一点,在实践中至关重要。它不仅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让司法裁判更加清晰。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焦点会更多地放在双方是否存在特殊职责关系,以及行为本身,而不必陷入对未成年人复杂心证的纠缠,这能更有效地定罪量刑,震慑潜在的犯罪。

说到底,这个罪名是刑法筑起的一道防火墙。它承认成年照护者与未成年被照护者之间权力结构的差异,并用最严厉的方式,禁止任何利用这种权力优势进行的性侵害。它保护的不是一个抽象的权利概念,而是孩子实实在在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安全,是在守护他们健康成长最基础的土壤。对于每一位负有关爱职责的人来说,这不仅是法律底线,更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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