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受贿案中被要求“退钱”前,先想清楚这三点

2026/01/17 10:41:26 查看23次 来源:叶斌律师

昨天下午,我正在办公室翻看一份厚厚的案卷材料,手机响了。电话那头是一位家属,声音焦急:“叶律师,监委刚打来电话,要求我们把一笔钱退回去,说是我家人收的。我们该不该退?退了会不会对我家人有利?” 这个问题,我几乎每周都能听到。电话挂断后,我看着窗外的杭州城,想起这些年办过的许多案件。其中有一个案子,特别能回答这位家属的困惑。

那个“病倒”的行贿人,如何改变了案件走向

我想起前年办的一个案子。当时,我们的当事人被采取了留置措施。监委初步掌握了一条线索,指向他曾收受某位朋友的一笔钱。

这看起来是一个证据确凿的困局。但案件的走向,却因为一个意外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那位关键的朋友,在监委初查期间,突然身患重病,卧床不起,已经完全无法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和制作笔录。

在受贿案件的认定里,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单方的指认或者仅有资金流水,往往是不够的,通常需要行贿与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当这位朋友因病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言时,监委掌握的这条最关键线索的证据链,就在这里断开了。

即便办案人员再努力,这一笔款项在当时的条件下,也难以被最终认定为犯罪事实。这就像一个拼图,缺失了最核心的那一块,整个画面就无法成立。这个细节,成了后来整个案件辩护的基石。

从“被抓”到“准自首”,情节的戏剧性转变

回过头说我们的当事人。他是被办案人员从家中带走的,从法律上讲,这属于典型的被动到案,和被抓获没有区别,一开始和“主动投案”是沾不上边的。

但正因为监委掌握的最主要那笔事实,因证据问题暂时无法坐实,情况变得微妙起来。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主动、如实地交代了监委尚未掌握的其他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准自首”。也就是说,虽然你是因为案发被带走,但如果你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还没掌握的其他不同种罪行,那么对于你主动交代的这些“余罪”,法律上可以给予如同自首一样的从宽评价。

对我们那位当事人而言,这等于是在看似被动的局面下,“意外”获得了一个法定的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的情节。这个情节的认定,对他的后续处理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很多时候,案件的结果就取决于这些细微情节的把握。

钱,退还是不退?这是个技术活

现在,我们回到开头那个问题,也是很多家属正在面临的现实选择:监委通知要求退款,这钱到底要不要退?

我的建议是,不要急于行动,这确实是一个需要冷静权衡的技术性问题。你需要和你的律师一起,想清楚下面几点:

第一,要退的这笔钱,在法律上究竟能不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这取决于全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就像我上面提到的那个案例,如果关键证据链存在无法弥补的缺陷,那么这笔款项的性质就可能存疑。

第二,即便你把这笔钱交了,它也不一定会被直接视为“退赃”并带来从宽处罚的结果。如果案件最终未能认定该笔事实构成犯罪,那么你提前交出的钱,在法律程序上可能只是一笔普通的款项上交,与你所涉案件的量刑情节无关,更不会去“冲抵”其他被认定的违法数额。

第三,也是最现实的一点:这会不会是一笔“冤枉钱”?家属在接到电话时,心慌意乱,很容易想着“花钱消灾”,赶紧处理掉这个压力源。但办案是严肃的法律程序,情绪不能代替理性判断。在决定前,务必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事实、证据做一个基本的评估。

我理解家属的心情,每一通这样的电话都意味着巨大的压力和不确定性。但越是在这种时候,越需要稳住。该退的钱,一分都不能留;但性质存疑的钱,退出去可能于事无补。这不是简单的“退”或“不退”的二选一,而是一个需要建立在专业判断基础上的策略选择。别让慌乱,替你做决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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