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位朋友在法院门口给我打电话,语气里满是迷茫和无助。他说,自己买了一套二手房,手续都办完了,房贷也背上了,可突然发现房子里住着一位陌生人,对方说拥有这套房子的“居住权”,并且已经住了二十年,坚决不搬。朋友懵了,跑去银行问能不能卖房周转,银行也直摇头。他站在法院门口,鼓足了勇气却不知道起诉谁,该怎么写状子。这个场景,让我想起很多因为不懂法律而陷入被动的当事人。
那个被“锁住”的家
我朋友的遭遇,核心就在“居住权”这三个字上。这可不是简单的租客,而是一项法定的用益物权。简单说,就是房子所有权可以是你的,但法律允许别人合法地、长期地住在里面。一旦设立了居住权并做了登记,就像给房子上了一把特殊的锁。所有权人不能随便赶走居住权人,银行也很难处置这样的房产,因为下一个买家必须接受“房子里住着别人”这个事实。很多当事人在买房时,只关心产权证上的名字,却忽略了不动产登记簿上其他权利的限制,结果就像买了一个带“终身租客”的房子,既不能住,也难以变现,只剩下一纸产权和沉重的贷款。
不是所有“坑”都能轻易填平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我要告他!”。告谁呢?告前房主隐瞒欺诈,还是告中介失职?但法律维权,讲的是证据和规则。就像我在团队内部讨论时常说的,打官司不是凭一口气,而是凭一份理。居住权的设立需要登记,这在房管部门是可查的。如果购房时,中介或卖方提供了产权清晰无负担的证明,而你因为疏忽没有亲自或委托中介去查档,那么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这意味着,你想以被欺诈为由要求退房退款,会非常困难。对方完全可以说,信息是公开的,是你自己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我翻看过不少类似案卷,败诉的买家往往就输在“我以为没问题”这几个字上。
买房前,多问一句,多查一步
说了这么多困境,归根结底,预防远比事后补救重要。二手房交易,本质上买的是“权利干净”的资产。除了产权归属,你必须像侦探一样,查清它身上所有的“负担”。
首先,一定要亲自或通过正规中介,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最新的产权登记情况。看看上面有没有抵押登记、查封登记,以及最重要的——居住权登记。这张查询证明,比任何口头承诺都管用。
其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卖方书面承诺房屋无任何权利限制,特别是无居住权设定,并将“因存在未披露的居住权导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作为根本违约条款,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明确的解约退款权利。
最后,别怕麻烦。交易流程中,等到对方解除了所有抵押、确认没有权利瑕疵后,再支付大额房款。宁可过程慢一点,也要把风险降到最低。记住,在动辄上百万元的资产面前,多花半天时间去查证,绝对是值得的。
房产是很多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一次踩坑可能带来多年的困境。希望这篇文章,能帮你照亮看房路上那些容易忽略的暗角。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