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定性之争

2026/01/17 10:43:20 查看27次 来源:叶斌律师

前阵子接到一个咨询,当事人的弟弟因为和朋友打了一个人,一审被判了抢劫罪。家属怎么也想不通,觉得就是孩子间的打架报复,怎么就和“抢劫”这么重的罪名扯上关系了。我看了材料,听完描述,这个案子背后涉及的法律定性问题,确实值得拿出来和大家聊聊。

法院的判决,有时是一种“结果倒推”

这个案子里,几个青少年因为之前的纠纷,把另一个孩子骗到其中一人的家里,实施了殴打。过程中,他们拿走了对方的手机,还说了些“不听话就把你手机放二手平台卖掉”之类的话。最后对方受的伤,经鉴定构成了轻伤一级。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他们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财物,构成了抢劫罪。

这个思路乍一听有道理,但仔细推敲就发现问题了。它有点像是“结果倒推”:因为造成了轻伤的严重后果,又拿了手机,所以就默认打人的目的就是为了抢手机。但事实真的如此吗?根据我们团队办理大量青少年纠纷案件的经验,很多时候,打架的核心动机就是报复、出气,拿走手机可能只是一时兴起、为了羞辱对方或者防止他报警,这和蓄谋已久的“抢劫”在主观恶性上差别巨大。

动机是“报复”还是“图财”,这是生死线

这就引出了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犯罪的动机究竟是什么?是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寻求刺激、逞强斗狠”?

抢劫罪,要求行为人自始至终或者临时起意时,核心目的就是夺取财物,暴力只是达成这个目的的手段。而寻衅滋事罪,其核心动机往往是发泄情绪、显示威风,过程中也可能伴随强拿硬要财物,但这更像是“顺手牵羊”,是追求精神刺激的一部分。在这个案子中,从事情的起因(报复泄愤)、地点(其中一人的家中)、人数(六对一)来看,整个事件的“主色调”更像是后者。他们若真想抢钱,恐怕不会用这么复杂的方式把人骗到熟人家中,更可能的是在僻静处直接下手。那个“把手机放二手平台”的威胁,在青少年打架的语境下,听起来也更像是一种恐吓和羞辱,而非周密的销赃计划。

共同犯罪的认定,不能“一刀切”

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容易被忽视:如果定抢劫,那么这六个人都算共犯吗?从材料看,他们事先的共谋内容明显是“教训他一顿”,并没有证据显示六个人事先商量好了今天要去抢钱。那么,当其中一个人临时起意拿了手机时,其他在场的人,是否瞬间就变成了抢劫罪的共犯?这对其他几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一个只是为了帮朋友出气而参与殴打的青少年,要因为同伴临时的、未经商议的取财行为,而背负上十年以上刑罚风险的抢劫罪名吗?这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极其审慎的认定。二审法院最终将罪名改为寻衅滋事罪,我认为是更准确地把握了本案的本质——这是一起由纠纷引发、以殴打羞辱为主要内容的滋事案件,强拿手机财物是其中的一个情节。

办这个案子,让我想起很多类似的青少年犯罪。他们往往意气用事,法律意识淡薄,行为的边界极其模糊。作为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拨开这些模糊的表象,帮助司法机关准确找到行为的核心动机,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这对当事人及其家庭来说,影响是天差地别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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