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告诉你:故意伤害案件中“新伤”“旧伤”如何决定案件走向

2026/01/18 10:35:56 查看64次 来源:叶斌律师

一场误会引发的案件,关键在于“一处伤”

几个月前,一位张先生来找我,他面露焦虑:自己在一次争执中推了对方一下,没想到对方后来做了伤情鉴定,结果是“轻伤二级”。公安立案后,他连夜找律师咨询。看似简单的冲突,结果却是刑事案件。这个案件让我想起在外省某市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检察院最终认定被害人的鼻伤是陈旧伤,而非争执所致,当事人最终获不起诉。这种情况并不少见,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伤到底是哪次造成的?

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在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就像考试的分数——决定案件的性质、刑期,甚至是能否定罪。可如果鉴定没区分清新旧,那么这个“分数”可能完全失真。对律师而言,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让“这一拳”与“那一伤”是否真的有关,变得清楚。

“新伤”和“旧伤”如何影响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从执业经验来看,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法院首先关注的是伤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很明确——只有伤情是由行为人造成,才能入罪。如果伤其实是几个月前的旧伤,那现在的行为就可能不构成犯罪。比如,有案中鉴定显示被害人鼻骨向左偏曲,而监控里打人的是右拳击中左脸,按力学规律,鼻骨应该向右偏。这种不符,恰恰揭示可能是旧伤。

同时,医学影像资料也是破解关键。在某一案件中,检察机关调出两个月前的CT影像对比,发现鼻骨形态未变,因此推断旧伤未愈,所谓“轻伤二级”与现有行为无直接关系。当看到不起诉决定书时,我相信那位被指控的王先生和他的家人,心里终于松了口气。

律师实战:如何查清“因果关系”与“成伤机制”

说实话,第一次接触这种案件时我也有些懵。因为在刑事辩护里,“打了人但伤不算新伤”的情况看似难讲,但法医学上确实能辨清。实践中,我通常会做三件事:

  • 一是建议检察机关或公安重新鉴定,尤其当原鉴定报告论证不足或忽略新旧伤区别时;

  • 二是通过查看医学影像、病历、监控等客观证据,还原现场力学关系;

  • 三是必要时邀请法医学专家辅助分析“成伤机制”,比如判断是直接暴力还是间接挤压所致。

这些看似技术性的工作,其实决定了案件的命运。就像另一位伍先生的案件,最初四人一起打架,到底是谁造成骨折成了关键。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法医认定骨折符合间接暴力(跪压)所致,检察机关才明确责任,纠正了原来的不起诉决定。这就是“成伤机制”的力量——让真相不再模糊。

排除假伤与造作伤:技术审查能避免冤错

而另一种更复杂的情况,是有人故意制造“假伤”陷害他人。天津的一起案件中,被害人称对方拳打脚踢导致手指骨折,可医学鉴定发现徒手难形成那种粉碎性骨折,最终查出是自己用金属扳手打的。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这样的案件提醒我们:审查不仅要看伤情大小,更要看伤情来源是否可信。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正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追的关键环节。

对律师而言,这种审查并不遥远。我们在办案中,也会通过专家意见或重新鉴定来比对力学特征。对骨折位置、创面方向、外力大小的分析,有时比十张证人证言更有说服力。

结语:细审一处伤,往往决定一件案

办案多年,我越来越体会到,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法律与医学交叉的桥。这座桥决定着一个案件是否定罪,也决定着一个人是否能重获自由。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辩护律师,都应当关注伤情真伪、新旧变化、成伤机制。唯有回到事实本身,才能让每一起案件都尽量接近真相。

刑事案件中的伤情鉴定,从来不是冰冷的数字——它背后是一个人的前途和家庭的希望。遇到类似情况,当事人最需要的,不是慌,而是专业判断。因为很多时候,一个不起诉的决定,源于对那处伤“是否新伤”的准确辨认。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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