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借名买房产生的行政性补缴义务,应由借名人自行承担|北京房产律师

2026/01/18 19:56:14 查看72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7年,周建国因不具备购房资格,借用朋友赵文斌的名义,全款购买了一号房屋(经济适用房),并由其子周明远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登记在赵文斌名下,但从未交付其使用,售房款也由周建国收取。

2021年,赵文斌的妻子李秀芳(军人)所在单位核查住房情况,发现赵文斌名下曾有地方经适房,而李秀芳又购有军队经适房,构成“重复享受房改政策”。单位责令上缴违规所得 156.8万余元。

赵文斌随即联系周建国,要求其承担该笔费用。周建国遂让儿子周明远代为垫付。20219月至20231月,周明远分五次向李秀芳转账共计122万元。

此后,周明远多次要求父亲和赵文斌夫妇返还垫付款,均遭拒绝。周建国称:“房子是你住的,钱该你出。”赵文斌夫妇则称:“我们是受害者,不该还钱。”

周明远无奈起诉,要求三人共同返还122万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周建国于七日内向周明远支付122万元;

❌ 驳回对赵文斌、李秀芳的诉讼请求;

❌ 驳回利息主张。

注:法院认定,周明远系受父亲委托垫付,赵文斌夫妇无返还义务,父子间无利息约定。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122万元垫付款的法律性质及责任主体。

经查:

一号房屋由周建国出资、控制、收益,赵文斌仅为名义持有人;

生效的A号、B号判决已确认,周建国系房屋实际权利人;

整改通知下达后,周建国主动联系儿子垫付,证人亦证实“周建国让先垫上”;

周明远并非房屋产权人或受益人,无义务承担政策性罚款;

赵文斌夫妇未收取任何售房款,也未实际控制房屋,非责任主体;

父子间虽无书面协议,但结合身份关系、资金流向、沟通记录,可认定存在口头委托垫付合意。

法院强调:

“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

借名买房产生的政策后果,应由实际出资人和受益人承担,而非名义人或代付人。”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借名买房衍生债务的三大关键点:

“谁受益,谁买单”:

政策性罚款、补缴款等,由实际权利人承担,名义人不背锅;

代付≠赠与:

子女代父母付款,若无明确赠与意思,可主张返还;

✅ 建议:

遇到类似整改通知,立即书面确认责任主体;

代付款项时,备注“代xx付整改款”;

若对方拒还,凭转账+沟通记录+生效判决,可高效追偿。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借名衍生债务、政策补缴、代付追偿等复杂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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