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滤镜下的“不知情”
上周,办公室来了位年轻的当事人,全程低着头,声音很小。她的故事,让我这个办了十八年刑案的老律师,心里也忍不住叹气。她和男友感情很好,男友提出想拍点私密视频记录二人时光。在爱情的滤镜下,她完全信任对方,觉得这只是情侣间的情趣,便同意了。她怎么也想不到,男友转头就把视频传到了网上,还赚了一笔不小的数目,并且转给了她一些钱。直到被刑事拘留,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她才如梦初醒。
在会见时,她反复说着一句话:“叶律师,我真的不知道,我就是太相信他了。”这种场景,我见过太多。很多当事人陷入法律风险,起点往往不是恶意,而是对身边人毫无保留的信任。她以为那是爱的记录,法律看到的,却是“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事实。主观上的“不知情”与客观上的“实施了行为”,在这里形成了第一道残酷的割裂。
那笔“零花钱”带来的质变
但让她从“制作”滑向“制作并牟利”的关键一步,是那笔转账。男友将获利的一部分钱转给了她。在她看来,这可能只是男友给的零花钱、生活费,是恋爱中寻常的经济往来。然而,在司法机关的审查链条里,这个收钱的动作,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它成为了推定“牟利”目的的重要依据。即便她辩称不知道钱的来源,但客观上她确确实实从淫秽物品的传播中获得了经济利益。这就让案件的定性变得更加严重。刑法中这个罪名的设立,打击的核心就是通过淫秽物品非法营利的产业链。一旦行为和利益挂钩,处罚的力度就会升级。从只是制作,到制作并传播牟利,当事人的处境一下子就严峻了起来。她收下的,不是甜蜜的零花钱,而是一份将自己深深套牢的“罪证”。
信任,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挡箭牌
说到这里,可能很多人会觉得委屈:我只是谈个恋爱,信任自己的伴侣也有错吗?从情感上讲,当然没错。但从刑事法律的角度看,信任关系并不能豁免个人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看的是客观上是否有共同的行为,以及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在事实上形成了协作。
在这个案子里,当事人实施了拍摄行为(制作),又接受了来自该违法活动的收益(牟利)。即便她主张对男友后续的传播、盈利详情不知情,但这种“事实参与”+“利益共享”的模式,很容易被认定为构成了共同犯罪的一环。法律审视的是行为本身和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至于你们之间是情侣、朋友还是商业伙伴,只是在量刑时会酌情考虑的情节,很难从根本上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
办了这么多案子,我深刻感到,很多悲剧都源于在亲密关系中放松了最基本的法律警惕。爱情美好,但法律底线不容触碰。当你参与的行为涉及拍摄敏感内容、大额资金往来不明时,多问一句“为什么要这么做”、“这钱是哪来的”,可能就能避开深渊。如果已经身陷囹圄,那么厘清自己在每个环节中的具体行为、主观认知和获利情况,就成为辩护工作中寻找突破口的关键。虽然这类案件情况复杂,但并非没有辩护空间,关键在于能否精准定位那些能够区分责任、证明主观局限的证据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