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业主有权以未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减少支付物业费

2026/01/20 09:55:27 查看162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主拖欠物业费被起诉至法院,

以“物业不达标”等为由抗辩,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

李某与成都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后物业公司以李某未缴2015年12月至2024年1月物业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3.5万余元。

李某以“房屋未达交付标准、收房时房屋被侵占且漏水、长期空置、物业服务严重不合格、违约金过高”为由提出抗辩,并提出2021年11月之前的物业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再主张。

法院审理

温江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成都某物业公司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应义务。

法院查明李某提交的照片、业委会致街办函件、业主投诉记录、住建局信用评价结果等证据,可证明成都某物业公司未按协议全面履行服务义务,存在重大服务瑕疵;成都某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对2021年11月前的物业费进行过有效催收。

法院遂判决李某向成都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千余元(扣除服务瑕疵对应费用及过时效部分);驳回成都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成都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供普法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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