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不能代替授权,更不能推定有罪

2026/01/20 10:51:00 查看24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关键词:
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挪用资金罪无罪案例、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挪用资金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资金权属刑事辩护律师、农村集体资产法律风险防范

 

 

 

近期,一宗涉及村委主任被指控挪用资金260万元的案件,在辩护团队的努力下获得无罪判决。这一结果并非偶然,而是基于对案件事实、证据链条与刑法构成要件的逐层剖析。作为代理律师,我试图通过本文,还原辩护思路,并就“单位资金”认定、程序合法性及刑事民事界限等核心问题展开探讨。

 

 

一、案件脉络:盖了公章的钱,就是集体的钱吗?

我的当事人刘某某,原为广州市某回村民委员会主任。在一次农业合作项目中,其经手三笔款项合计260万元,部分资金进入个人账户,用于偿还私人贷款及工程项目。合作终止后,出借方企业从应付给村委会的种子款中直接扣除本息近280万元,村委会因无力支付农户款项,被迫接受该安排。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为由,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表面看,似乎证据链完整:有转账、有公章、有损失。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钱有没有动”,而在于——这钱,是不是能被认定为“本单位资金”?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无论后续造成多大影响,都难以成立挪用资金罪。

 

 

二、辩护核心:穿透“职务行为”表象,厘清“资金权属”本质

接到委托后,我们没有选择全盘否认事实,而是将辩护重心聚焦于三个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上:

1、权属之辩:谁的钱?能不能叫“挪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前提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如果资金自始不属于单位,则根本谈不上“挪用”。我们重点剖析了两笔大额借款(150万+80万):借条借款人明确为刘某某个人;款项全部进入其私人账户;村“两委”其他成员均不知情;无任何会议决议或授权文件;后续用途也与公务无关。更关键的是,某能公司作为出借方,在明知对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收款账户为私户的情况下,仍放任资金流出,本身就存在重大过失。本案中,即便借条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也不能自动推定该债务由单位承担,尤其在缺乏内部决策程序支持的前提下。

2、公章之辩:章是真的,就能定罪吗?

这是本案最具迷惑性的一点。公诉机关反复强调:“借条上有公章,说明是代表村委会的行为。”但我们提交证据显示:某能公司曾擅自在支票存根上补盖村委会公章,事后自行备注“此章无效”;关键借条上的签名真实性存疑,当事人当庭申请重新笔迹鉴定,但原鉴定意见模糊不清;公章管理制度混乱,长期由个别村领导掌控,存在越权使用风险。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41条,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相对方明知或应知其无权代表的,不对单位发生效力。换言之,公章的真实性 ≠ 行为的合法性 ≠ 资金的公共属性。一枚未经合法程序加盖的章,不该成为压垮一名村领导的刑事砝码。

3、后果之辩:单位认了损失,就能倒推有罪?

检方试图用2018年的结算协议来反推2017年的行为性质:“你看,最后村委会同意扣款了,说明他们承认这笔钱是他们的。”这种逻辑极其危险。村委会之所以同意扣款,是因为当时面临支付危机——农户等着拿制种款,项目急需收尾,他们在极度被动的情况下作出妥协。这是一种民事上的处分行为,是为了止损,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追认。如果我们允许用“事后承受损失”来倒推“事前构成犯罪”,那以后任何一笔争议借款,都可以变成刑事案件。法律必须双向约束。它既要防止领导滥用职权,也要防范外部势力借机转嫁风险、制造冤案。

 

 

三、判决的启示:无罪不是侥幸,而是规则的胜利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依法宣告被告人刘某某无罪。判决书中指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属于“本单位资金”;借款行为未经集体授权,缺乏合法基础;

关键书证(借条签名、公章加盖)存在合理怀疑;结算协议系基于商业压力达成,不具有溯及既往的定罪效力。因此,指控犯罪“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这个结果让我深有感触: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动了钱”不等于“犯了罪”。关键在于资金的归属、使用的权限以及行为的性质。不能因为结果不利,就轻易启动刑事追诉。

“疑罪从无”不是口号,而是底线。哪怕面对舆论压力、被害情绪,司法机关依然坚守证据标准,这是法治的进步。

基层治理亟需规范化。此案暴露出当前部分农村地区在公章管理、财务制度、民主决策等方面的严重漏洞。若不加以整改,类似纠纷仍将频发,甚至不断滑向刑事化边缘。

 

我们也借此建议:村委会应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所有对外借款、担保、合作协议须留存会议纪要并备案;严禁将集体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杜绝“白条入账”“私户公用”现象;涉农企业合作时也应尽到审慎核查义务,避免因追求效率而忽视风控。

 

 

结语

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背后,都不只是一个名字或一纸判决,而是一个人的自由、一个家庭的安稳,甚至是一个村庄的信任体系。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既要严防权力滥用,也不能让合规缺位成为入罪的理由。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职责不是为“错误”开脱,而是确保每一个被追诉者都能获得与其行为相匹配的法律评价。不能因为管理混乱,就降低刑事门槛;不能因为有人吃亏,就急于找人担责。这起无罪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还当事人一个清白,更在于它重申了一个基本法治原则:犯罪认定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之上,尤其是在涉及“单位资金”“职务行为”这类边界模糊的问题时,更要慎之又慎。

 

 

关于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十余年,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挪用资金罪、复杂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民刑交叉争议及重大商事纠纷中的刑事风险防控。在执业中,我坚持将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与法律争点进行系统解构,通过构建清晰的辩护模型诉讼策略,为客户提供具有可预见性的法律解决方案。本文所探讨的挪用资金无罪案例,正是这一方法论的实战呈现。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村集体资产纠纷、企业高管刑事风险等法律困境,欢迎通过平台搜索林智敏律师”与我联系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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