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0 12:00:03 查看11次 来源:陈华律师
引言:“30天冷静期终于过了,赶紧签离婚协议收尾?”“协议里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省事又省心?”“约定财产给孩子,事后反悔还能要回来吗?”——自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来,不少夫妻在冷静期结束后急于签订离婚协议,却因条款模糊、忽视风险,导致离婚后纠纷不断:要么抚养费拿不到,要么发现对方隐匿资产,要么约定给子女的财产被反悔。
“陈律师,我和前夫冷静期后签的协议只写了房产归我,没提他名下的存款,现在发现他藏了几十万,还能要回来吗?”“协议约定债务各自承担,结果他的债主找我要钱,这合理吗?”
扬州婚姻律师陈华在处理本地离婚纠纷案件时,这类因离婚协议约定不当引发的后续争议频发。现实中,很多夫妻把离婚协议当成“走流程的文件”,忽视了条款的严谨性,尤其对财产分割、抚养费、探视权等核心内容约定模糊,或轻信“省事条款”,最终给自己埋下隐患。
扬州专门打离婚案子的律师陈华提醒您:30天离婚冷静期的结束,并非离婚流程的“终点”,而是协议严谨性的“考验点”。
本文结合《民法典》及2025年最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拆解离婚协议的核心必备条款,警示常见陷阱,补充新增规则,帮你签订一份无后患的离婚协议。
一、核心法规:离婚协议签订的法定依据与核心原则
(一)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及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4. 《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协议签订的核心原则
原则类型 | 具体要求 |
自愿真实原则 | 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可能被撤销;冷静期内双方可反悔,冷静期结束后签订的协议需谨慎确认 |
全面明确原则 | 需涵盖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全部核心事项,条款需具体可执行,避免模糊表述(如“财产依法分割”“适当支付抚养费”) |
公平合理原则 | 财产分割需兼顾双方权益,不得为逃避债务约定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可能被债权人撤销);抚养费约定需符合子女实际需求和当地生活水平 |
合法有效原则 | 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如禁止剥夺探视权;抚养费无“法定最低标准”,需符合子女实际需求及当地最低生活水平 |
(三)典型案例解读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孩子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孩子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孩子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陈华对案情分析解读:
本案核心争议为: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房产未过户前,一方能否单方撤销赠与并要求重新分割。结合裁判逻辑,核心解读如下:
1. 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具有特殊性,不可等同于普通赠与。此类条款是夫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核心,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达成的“一揽子”约定,与身份关系解除紧密关联、互为条件(如本案中高某某承担额外债务的前提是房产赠与子女),并非孤立的赠与承诺,不适用普通赠与的任意撤销规则。
2. 案涉赠与约定合法有效,单方撤销违背诚信原则。双方离婚时达成的赠与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自离婚时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单方请求撤销该类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于某某离婚后反悔,缺乏法律依据,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3. 裁判兼顾协议稳定性与未成年人保护。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本质是对子女的抚养保障,具有道德义务属性。法院驳回于某某诉求,既维护了离婚协议的既有效力,也避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符合婚姻家庭纠纷的裁判价值导向。
综上,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一经生效即对双方有约束力,非经协商一致或法定情形,一方不得单方撤销。
二、核心条款拆解:3大必备内容,约定越细越省心
1. 财产分割明细:拒绝“笼统表述”,精准到每一项资产
财产分割是离婚协议的核心,必须明确罗列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类型、数量、归属及交付方式,避免“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等模糊表述。
具体需明确:
① 房产:地址、产权证号、归属方、剩余房贷承担主体、过户时间(如“离婚后30日内办理过户,税费由XX承担”);
② 车辆:车牌号、车型、归属方、车贷承担、过户期限;
③ 存款/理财/股票:开户行、账户号、金额、归属方,若需分割,明确转账时间(如“男方于离婚后15日内支付女方存款分割款20万元”);
④ 股权/知识产权:股权比例、归属方,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
扬州婚姻律师陈华提示:扬州本地法院处理财产分割纠纷时,若协议未明确财产明细,后续主张分割隐性资产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难度极大,建议签订前全面核查双方资产。
2. 子女抚养费支付:明确“金额+方式+调整机制”
抚养费约定需兼顾“确定性”与“灵活性”,核心要素缺一不可:
① 支付金额:结合扬州本地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20%-30%支付(如“男方月工资1万元,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年同行业平均收入20%-30%支付;
② 支付方式:优先约定银行转账(明确账户信息),避免现金支付,同时约定支付周期(按月/按季/按年)及具体支付日期(如“每月10日前支付至女方XX银行账户”);③ 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若子女18周岁后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需明确继续支付至毕业;
④ 大额支出分担:约定子女大病医疗、课外辅导、择校等大额支出(如单次超过5000元)的分担比例(如“双方各承担50%”)。
补充:可约定抚养费调整机制,如“每年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或男方收入增长幅度调整,调整比例不超过10%”。
3. 探视权约定:兼顾“权利行使”与“子女利益”
探视权约定需具体可执行,避免“男方可随时探视”“女方配合探视”等模糊表述,同时兼顾子女正常生活学习。
建议明确:
① 常规探视:如“每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下午17时,男方可将子女接回共同生活”;
② 节假日探视:春节、寒暑假、国庆等假期的探视时间(如“春节期间,男方可探视3天,具体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
③ 特殊约定:探视期间的安全保障责任(如“不得带子女前往危险场所”)、探视方式变更的协商程序(如“需变更探视时间的,提前3日通知对方”);
④ 禁止条款:若一方存在家暴、酗酒等情形,可约定限制探视(如“探视需由女方陪同,不得单独带离”)。
扬州婚姻律师陈华提示:探视权约定要具体可执行,避开“随时探视”“配合探视”这类模糊说法,同时兼顾孩子正常的生活与学习节奏。
三、必避陷阱:这1条“省事条款”,千万别乱签
陷阱: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很多夫妻为图省事签订此条款,却忽视了背后的巨大风险:若一方存在隐性资产(如未披露的存款、理财、股权收益等),签订此条款后,相当于默认“各自名下资产归己”,后续发现对方隐匿资产时,很难主张重新分割。因为法院通常会认定该条款是双方对全部财产的概括处分,除非能证明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或对方故意隐瞒资产且自己对此不知情。
例如:女方婚后做全职主妇,不清楚男方具体收入,协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发现男方名下有未披露的存款50万元,起诉要求分割时,因无法证明男方存在欺诈,法院驳回其诉求。
扬州婚姻律师陈华提示:签订协议前,务必通过银行流水、房产登记、理财账户等渠道核查全部共同财产,即使确实无隐匿,也应在协议中列明全部资产后,再约定归属,避免使用概括性条款。
四、新增规则补充:2个关键要点,提前知晓免纠纷
1.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子女后,原则上不可反悔
依据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的,离婚后一方不能以“财产未过户、赠与可撤销”为由反悔,除非满足两个例外情形:① 另一方同意撤销;② 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如被对方威胁“不签就不让离婚”),或后续发现子女非亲生。
扬州婚姻律师陈华的实操建议:约定财产归子女后,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如房产、车辆过户),避免后续产生交付争议;若暂时无法过户,需在协议中明确“过户义务及逾期责任”(如“男方应于离婚后60日内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逾期未过户的,按每日500元支付违约金”)。
2. 债务隔离技巧:内部约定+外部抗辩,双重保障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约定,核心是“明确区分、规避连带责任”,具体可从三方面约定:① 明确已知债务:列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房贷、车贷、共同借款),约定双方承担比例及方式(如“某笔30万元共同借款,男方承担70%,女方承担30%,各自于离婚后3个月内清偿”);② 未披露债务处理:约定“一方未披露的债务,若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与另一方无关”;③ 追偿权约定:若一方因共同债务承担了超出协议约定的份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如“女方代为偿还男方应承担的10万元债务后,可向男方追偿,男方应于30日内支付”)。
扬州婚姻律师陈华的重要提示: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如不知情的债主),若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五、正确操作指引:3步签订无后患协议
1. 冷静期内做好“前期准备”:不要急于签订协议,利用冷静期全面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对方可能隐匿的资产)、债务情况,收集相关凭证(如房产证、银行流水、借条等);同时协商子女抚养、探视权的核心细节,避免冷静期结束后仓促决定。
2. 条款细化+风险预判:将协商一致的内容转化为具体条款,拒绝模糊表述;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等风险条款,预判可能的后续纠纷(如对方逾期过户、拒付抚养费),并在协议中约定违约条款(如“逾期过户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拒付抚养费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追加拖欠金额20%的赔偿金”)。
3. 专业审核+公证备案:建议委托扬州本地婚姻律师审核协议,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律师陈华可结合本地司法实践,排查条款漏洞(如债务约定是否完善、财产分割是否公平);涉及大额财产或复杂债务的,可办理协议公证,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离婚登记后,及时办理房产、车辆等资产的过户手续,避免拖延。
六、结语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陈华提醒您:30天离婚冷静期的核心意义,是让夫妻双方审慎对待离婚决策,而协议的严谨性则直接决定离婚后的生活是否安宁。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聚焦财产分割明细、子女抚养费、探视权三大核心条款,避开“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的陷阱,牢记财产归子女后不可反悔的新增规则,做好债务隔离。
若您在扬州正面临离婚协议签订的困惑,可及时咨询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家事律师陈华。专门打离婚案子的律师陈华将依托《民法典》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结合扬州本地司法实践,为您提供“资产核查、条款起草、风险排查、公证指引”全流程服务,帮您签订一份无后患的离婚协议,平稳开启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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