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十八年,在杭州律所的会客室里,我听过太多类似的故事。家属们红着眼眶,拿着一份拘留通知书,反复问我同一个问题:“叶律师,他在公司就是个‘总监’,平时管管行政、跑跑腿,怎么就成了非法集资的‘主犯’呢?”每当这时,我都会先让助理给他们倒杯热水,让他们坐下来慢慢说。因为我知道,这个“主犯”的帽子,对一个家庭来说,分量太重了。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有一个普遍的误区,认为职位高就等于责任大。看到拘留通知书上写的罪名,再联想到“总监”、“经理”这样的头衔,心里就凉了半截。但办案子不是看公司组织架构图,刑法评价的是行为,而不是名片上的头衔。
误区:职位越高,责任越大?刑法不看名片看行为
在刑事案件,尤其是非法集资这类经济犯罪中,核心是犯罪行为本身。我们看的是谁设计了这套吸收资金的模式,谁决定了资金的投向,谁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了组织、领导和策划的作用。这些人,才是刑法要重点打击的主犯。
我见过不少案子,当事人在公司里挂着中层领导的头衔,甚至还有些股份,但实际上,他们并不在核心的业务部门。他们的工作是为那些直接搞非法集资的人提供服务,做的是外围的辅助性工作。比如,负责租办公室、采购电脑、招聘保洁人员。你说,这些行为本身是犯罪吗?显然不是。他们的行为只是为整个公司的运转提供了便利,虽然客观上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了辅助作用,但这和直接组织、实施非法集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把他们一概认定为主犯,是不准确的,也是不公平的。
边缘角色:这几类“总监”为何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在我办过的众多非法集资案件里,有几类“总监”或“经理”,最容易被错误地划为主犯,但实际上他们恰恰具备争取从犯认定的空间。
第一类是行政总监这样的“大管家”。他们的职责是公司的后勤保障,至于业务部门用什么话术、推什么金融产品,他们既不了解,也不负责。即便有亲戚朋友通过他投了点钱,也只能视作他个人拉了一笔业务,把他当成一个普通的业务员看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非常次要。
第二类是很多听起来唬人,实则没有实权的“业务经理”。我前几年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的头衔就是“业务经理”。但我们通过梳理公司内部的沟通记录和会议纪要发现,他手下一个人都没有,所有工作都是直接听分公司负责人的指令,对吸收来的资金怎么用、项目怎么定,完全没有话语权。他的“经理”头衔,说白了就是印在名片上给客户看的。经过我们的努力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意见,认定他是从犯,给了他一个缓刑的机会。
还有一类,比如生产总监、投资部总监。有些非法集资公司确实有实体产业或投资项目。这些负责人会向员工或客户介绍公司的生产情况、投资前景,客观上可能增强了客户的投资信心。但是,他们的核心职责是生产和投资,而不是“集资”。相对于那些专门负责拉人头、收钱的业务人员,他们起到的也只是辅助作用,同样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辩护关键:如何证明自己只是“辅助”而非“主导”?
说了这么多,从“主犯”到“从犯”,一字之差,量刑上却是天壤之别。关键在于,如何向办案机关和法庭证明当事人只是“辅助”而非“主导”。这绝不是当事人自己说说就可以的,需要律师通过扎实的工作,用证据说话。
我们律师介入后,辩护的起点就是要确立一个原则:岗位职责不等于刑事责任。我们会围绕当事人的实际工作内容,去论证他没有组织、策划、管理的权力。比如,我们会仔细审查公司的会议纪要,看他是否参与了核心决策会议;我们会分析资金流水,看他能否控制资金的流向;我们还会查找他的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明确他的职责范围。这个过程就像在一团乱麻中理清线头,非常考验律师的细心和经验。
所以,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因为一个“总监”的头衔而背负着主犯的压力,先不要慌乱。职位的高低,并不能直接决定罪责的轻重。在法律的天平上,真正有分量的是一个人在案件中实实在在的行为和作用。争取从犯认定,是一条非常专业且需要精细操作的辩护路径,它虽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成功,但却是很多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罪轻判决乃至缓刑的重要突破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