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0 16:41:22 查看17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在我代理的数百起涉伪劣产品案件中,最终的辩护成效往往在侦查初期就已注定。成功的辩护,始于对全案行为链条的精准解构,而犯罪形态,正是解构这把手术刀最锋利的刃。它不仅定义了行为的法律终点,更为我们打开了诸如主观故意、产品定性、数额计算、程序合法性等一系列辩护维度的大门。本文将结合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系统阐述如何以犯罪形态之辨为轴心,联动运用各项策略,在公诉机关的指控体系中寻找并扩大突破口。
在“销售完成”与“金额固化”的节点上寸土必争
通说认为本罪系结果犯,既遂标准是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然而,“销售完成”与“金额确定”这两个看似简单的概念,在实务中却是暗流涌动的辩点富矿。
1. 狙击“销售行为”的完成时点:行为链条的精确切割
指控既遂,首先必须证明“销售”行为已经完成。是签合同、发货、收货还是收款?不同认定直接关系既遂与否。我曾代理一起案件,当事人将伪劣建材交付物流后案发。公诉方以“货已离场”主张既遂。我们则紧扣《伪劣商品解释》中销售行为需使“行为人获得对价或取得索取对价权利”的核心,结合运输风险未转移、买方未实际控制货物的交易实质,成功将这批货物价值认定为未遂,避免了当事人刑期升档。此处的辩护,实质是对行为链条进行精确的法律切割,将尚未达到刑法评价完整度的环节剥离出去。
2. 瓦解“销售金额”的指控基础:数额辩护的精细化操作
即使销售行为成立,对“销售金额”的计算也必须锱铢必较。辩护人必须像审计师一样审查:(1)未实际履行的合同金额应否扣除?(2)案发前已完成的退货退款是否剔除?(3)已销售产品中,经鉴定合格的部分能否拆分? 此外,对于现金交易、账外循环等情形,要坚决反对仅凭言词证据或推算认定金额,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将犯罪数额辩护做到极致,往往能在量刑上争取到肉眼可见的减让。
3. 联动策略:用“主观不明知”与“产品非伪劣”动摇既遂根基
在攻击行为与数额的同时,可以并行发起对主观要件和对象要件的挑战。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对产品的伪劣性质确实“不明知”(例如,其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价格合理、具备形式检验报告),那么整个“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链条便出现断裂。同样,如果能够通过质证鉴定程序瑕疵(如抽样不合法、标准适用错误、检材污染)或论证产品仅属“假冒”而非“伪劣”,或仅是民事瑕疵(如标签不符),那么“销售伪劣产品”这个前提本身就不复存在,既遂的讨论也就成了无本之木。这种多维度、立体化的攻击,能让指控根基摇摇欲坠。
于“货值金额”门槛与“销售故意”证明之间架设辩护桥梁
对于未及销售即被查获的案件,认定未遂的关键在于“货值金额达到15万”且“具有销售故意”。这里存在双重辩护空间。
1. 降低“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策略选择
货值金额的计算方式直接决定是否达到追诉门槛及未遂规模。辩护的核心在于主张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计算标准。应坚决反对直接采用被侵权品牌的市场零售价,而是力主按照查获地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或当事人实际已销售的同种产品的平均售价来计算。我曾处理一起假冒名牌包案,公诉方按正品价计值逾百万,我们通过调取当事人电商平台历史订单,证明其实际售价仅为正品的十分之一,最终被法庭采纳,涉案规模被大幅降低,量刑自然随之减轻。
2. 质疑“销售故意”:构建替代性事实与合理解释
仅有囤货,不足以推定必然用于销售。司法机关常以“数量巨大、无合法来源、无自用可能”进行推定。辩护人的任务不是简单否认,而是积极构建一个合理的替代性解释,并用证据予以支撑。例如,辩称货物系“用于抵债”、“等待返工”、“样品陈列”或“计划捐赠”,并尽可能提供聊天记录、内部邮件、采购清单等证据形成证据链。即使不能完全推翻推定,也足以在法官心中植入“合理怀疑”,为量刑协商或从轻处罚创造有利条件。
3. 区分“生产”与“销售”的独立故意:避免行为捆绑
实践中常见生产窝点被查,但产品尚未流入市场。此时,必须严格审查证据,看能否将“为销售而生产”的概括故意,拆分为“生产”的故意与未来“销售”的故意。如果证据只能证明生产行为,而无法证明其与具体销售渠道、下家买家的关联,那么主张其行为尚停留在“生产”阶段,甚至仅为“销售”的预备,就具备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将复合行为进行阶段性剥离,是降低刑事可罚性的重要技巧。
在“制造条件”的模糊前沿划定出罪红线
预备犯的认定虽少,却最具出罪潜力。刑法上的“预备”是为犯罪“制造条件、准备工具”。具体到本罪,可能表现为采购劣质原料、租赁隐蔽仓库、印制假包装等。
1. 严格限定“着手”时点:将刑法干预阻挡在起点之前
预备与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对于本罪,“着手”应理解为开始实施具体的生产行为(如投料加工)或销售行为(如向特定对象发出要约)。如果行为仅停留在租赁场地、购买一般性生产工具(这些工具亦可用于合法生产)的阶段,距离“着手”相去甚远。辩护人应强调,刑法应保持谦抑,不应过度提前干预经济活动的预备阶段。
2. 挑战主观故意证据的唯一性:利用证据的模糊性
预备行为本身往往具有合法外观或中性色彩。其犯罪属性的认定,完全依赖于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为实施本罪而“制造条件”。这个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例如,当事人仓库内存有大量知名酒瓶,辩称系回收用于工艺品制作。若控方无证据证明其已联系灌装原料或下家买家,则“用于制假销售”的故意就无法唯一确定。利用主观故意证明上的这种天然模糊性,是预备阶段辩护的核心武器。
贯穿全程的程序之辩与量刑之辩
无论犯罪形态如何界定,以下几项策略是贯穿刑事诉讼全程的通用利器:
1. 程序性辩护:釜底抽薪的颠覆力量
重点审查电子数据提取是否合规(如远程勘验手续是否完备)、鉴定意见的生成过程是否科学(鉴定人资质、检材同一性、标准适用)、言词证据获取是否合法(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有无诱供逼供)。一旦成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排除关键证据,整个指控体系可能瞬间崩塌。
2. 审前辩护与量刑协商:在审判前争取最优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提交详尽的律师意见,与检察官就犯罪形态、主观明知、数额认定、鉴定意见等问题进行专业沟通,力争不起诉或变更轻罪起诉。在审判阶段,若事实清楚,则积极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并系统梳理自首、立功、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所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形成书面意见,争取最大幅度的量刑减让。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审前有效的专业沟通与量刑协商,往往能取得比庭审对抗更直接、更有效的成果。
律师结语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是一场需要同时运用法律智慧、证据技术与人情洞察的综合较量。犯罪形态的辨析,为我们提供了剖析案件的核心框架与首要战场。但卓越的辩护,绝不止步于此。它要求我们以形态之辨为纲,将针对产品定性的质疑、对主观明知的瓦解、对犯罪数额的精确计算、以及对程序瑕疵的坚决挑战,编织成一张疏而不漏的策略之网。
根据案件的不同阶段和具体情况,动态调整主攻方向,或正面强攻,或侧翼迂回,或釜底抽薪。最终目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的自由与权利,开拓出最大可能的空间。这,正是刑事辩护这门“遗憾的艺术”所追求的精髓所在。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形态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既遂未遂;伪劣产品罪辩护律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辩护策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数额计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明知辩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认定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律师实务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专家组成员。长期深耕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尤其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的实体辩护与程序应对方面形成了独到的专业体系。他深谙此类案件中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的司法认定规则与动态辩护策略,并成功将“形态之辨”与数额核定、主观明知、鉴定质证等辩点进行有机整合,在多起重大、复杂案件中,通过精准的定性辩护与量刑协商,为当事人取得了不起诉、缓刑或显著降档量刑的优异结果。
基于丰富的实战经验,林智敏律师不仅精于个案辩护,还善于从判例中提炼裁判规则,其撰写的专业文章与办案手记以强烈的实务导向和策略深度在法律界广为流传。他同时担任多家制造业、商贸流通领域知名企业的常年刑事合规顾问,致力于将刑事辩护的前沿经验转化为企业风险防控的有效方案,帮助客户在经营源头筑牢法律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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