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1 10:10:22 查看9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1型糖尿病作为一种终身性代谢性疾病,其重疾险理赔常因“并发症达标要求”陷入争议。保险公司往往以患者未出现合同约定的严重并发症为由拒绝赔付,忽视疾病本身对患者生活的长期影响及高额治疗成本。近期,君审律所在山东省临沂市法院代理一起1型糖尿病重疾险理赔案件,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病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疾赔付标准”为由拒赔,君审律所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扎实的医学证据支撑,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25万元保险金,切实为保险消费者保驾护航。
2021年,投保人李先生(化名)为其12岁的女儿投保了一份终身重疾险,保险合同约定“1型糖尿病伴有特定慢性并发症的,属于重疾赔付范围”,投保时李先生按健康告知要求如实说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无糖尿病及其他慢性病史,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保险合同正式生效。2023年,李先生的女儿因出现明显的多饮、多食、多尿、体重骤降等症状前往医院就诊,经血糖检测、胰岛素释放试验及自身免疫抗体测定等一系列检查,确诊为1型糖尿病。医生明确告知,1型糖尿病因胰岛β细胞被破坏,导致胰岛素绝对缺乏,需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且若血糖控制不佳,短期内可能引发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急性并发症,长期则易诱发视网膜病变、肾病、神经病变等慢性并发症,对身体健康造成不可逆影响。
为控制病情,李先生的女儿开始每日多次注射胰岛素,并定期监测血糖、复查相关指标,仅初期诊疗及胰岛素治疗就产生了高额费用,且后续终身治疗的开支让家庭经济压力剧增。李先生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1型糖尿病需伴有“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肾病、糖尿病神经病变”等特定慢性并发症,才能按重疾标准赔付,而被保险人目前仅确诊1型糖尿病,无明显慢性并发症,症状未达到赔付标准,因此拒绝理赔。
李先生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1型糖尿病已对女儿的身体发育、正常学习及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且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的成本极高,理应符合重疾赔付条件。他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沟通,试图说明疾病的严重性,但保险公司始终坚持拒赔立场,协商无果后,李先生通过网络了解到君审律所在保险理赔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委托律所介入维权。
君审律所接到委托后,立即组建专项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团队律师首先对保险合同条款、1型糖尿病的医学特征及被保险人的诊疗资料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一是保险合同中关于1型糖尿病重疾赔付的并发症标准是否合理;二是被保险人的1型糖尿病症状及治疗需求是否符合重疾险的保障本质;三是保险公司是否已就该赔付标准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
针对赔付标准合理性争议,律师团队结合医学常识展开深入分析。根据医学定义,1型糖尿病好发于儿童及青少年,属于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胰岛功能完全丧失,需终身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且疾病进展过程中并发症风险极高,发病10年后出现微血管和大血管慢性并发症的概率极高,其中视网膜病变患病率可达98%,属于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慢性疾病。律师指出,保险合同将1型糖尿病的重疾赔付限定为“伴有特定并发症”,过于严苛且违背医学常识,忽视了1型糖尿病本身的终身性、严重性及高风险特征,属于加重投保人责任、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
关于症状是否符合保障本质,律师团队收集了被保险人的完整诊疗资料,包括确诊报告、胰岛素治疗记录、血糖监测数据、复查报告等,证实被保险人确诊后血糖波动剧烈,需每日多次注射胰岛素控制病情,且已出现轻微神经末梢感觉异常症状,虽未达到严重并发症标准,但疾病已对其正常生活、学习及身体健康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时,律师团队委托医学专家出具专业意见,明确1型糖尿病属于终身性疾病,治疗成本高、并发症风险大,完全符合重疾险所保障的“严重疾病”本质特征,不应以是否出现并发症作为唯一赔付依据。
针对提示说明义务,律师团队核查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仅向李先生提供了保险合同文本,未以加粗、提示等方式提醒其注意1型糖尿病的赔付并发症标准,也未对该标准的具体内容、认定依据及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解释。律师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强调,保险公司对格式合同中涉及赔付标准、免责条款等核心内容,必须履行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该义务,李先生对赔付标准缺乏明确认知,相关赔付限制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围绕争议焦点,结合医学证据与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阐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律师指出,重疾险的核心目的是为被保险人遭遇严重疾病时提供经济保障,1型糖尿病虽初期并发症不明显,但作为终身性、高风险疾病,已给被保险人及家庭带来沉重负担,理应纳入重疾赔付范围;保险公司自行设定严苛的并发症赔付标准,且未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不应以此对抗投保人的合理理赔申请。
山东省临沂市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代理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1型糖尿病重疾赔付的并发症标准过于严苛,违背公平原则,且保险公司未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保险人所患1型糖尿病属于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慢性疾病,符合重疾险赔付本质特征,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金25万元。
君审律所提示,1型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的重疾险理赔纠纷较为常见。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仔细核对保险合同中关于慢性疾病的赔付条款,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说明疾病严重程度标准、并发症认定依据等核心内容,并留存相关沟通记录。若遭遇保险公司以“病症不达标准”为由拒赔,应及时保留医疗资料、治疗记录及投保证据,委托专业律师分析案件合理性,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保险真正发挥抵御慢性疾病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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