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1 10:15:34 查看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当您或家人确诊听力受损,尤其是达到需要人工耳蜗干预的重度水平时,不仅面临着健康上的挑战,更将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此刻,商业保险本应成为雪中送炭的坚实后盾。然而,现实情况是,大量听力受损患者的理赔申请却遭到保险公司断然拒绝,最常见的理由便是“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属于先天性疾病免责”。面对专业的保险公司和复杂的合同条款,许多家庭感到维权无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作为深耕保险理赔纠纷领域的专业团队,处理过大量听力受损保险拒赔案件,深知其中的核心争议与诉讼关键。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为您系统解析理赔难点与制胜策略。
听力受损理赔纠纷的高发性,源于其病因复杂性与保险合同严格告知义务之间的深刻矛盾。保险公司并非对“听力受损”这一结果本身进行保障,而是对“在保险期间内新发生的、符合合同定义的保险事故”进行保障。因此,其调查和拒赔的矛头,往往直指投保环节。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争议是首要战场
这是听力受损理赔中被拒赔的最主要、最普遍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于保险公司的询问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的逻辑:在承保前,保险公司会通过健康问卷进行询问,内容通常包括“被保险人是否有听力障碍、耳部疾病或相关检查异常”。理赔发生后,保险公司会全面调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所有的就医记录。一旦发现投保前存在任何与听力相关的异常记录,如“听力筛查未通过”、“听力疑似异常”,甚至产检时发现的“胎儿健康状况异常”,而投保人未在健康告知中披露,保险公司便会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典型案例警示:在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李先生为其子投保前,孩子已有“双耳不通过”的听力筛查记录,但李先生在投保时勾选了“否”,最终法院因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判决驳回了理赔请求。广州白云区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母亲吴某在产检时已知胎儿健康异常,投保时未告知,同样被法院判决败诉。这两个案例清晰地表明,法院对此类“未告知”行为持严格态度。
“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的认定之争
许多保险合同中,将“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列为免责事项。对于儿童期发现的听力损失,保险公司极易倾向于将其归为先天性疾病。
保险公司的逻辑:主张听力损失是出生时即存在的生理缺陷,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
我方的抗辩关键: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否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听力损失是后天发生的。例如,可以提供新生儿期的两次听力筛查均正常的官方记录,证明孩子在出生时听力完好。随后,再提供在保险期间内,因特定疾病(如突发性耳聋、脑膜炎后遗症等)或意外伤害导致听力下降的诊断证明和完整的就诊记录。在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判决的一起胜诉案例中,正是由于原告提供了出生后听力筛查正常的证据,证明了其感音神经性耳聋非先天所致,法院才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支付了保险金。
“重大疾病”标准的严格符合
重疾险合同中“双耳失聪”的赔付标准通常极为严苛,要求“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且需达到特定的分贝值(如大于90分贝),并经过听力检查、声诱发电位等客观检查证实。如果听力损失程度未达标,或存在通过助听器、人工耳蜗改善的可能性,保险公司也会据此拒赔。
面对拒赔,被动接受绝非选项。系统性的法律应对是挽回损失的唯一途径。
针对“未如实告知”的全面抗辩
审查询问的明确性:首先,仔细核对投保时健康问卷的具体措辞。如果问卷询问的是“是否患有疾病”,而投保前仅有非诊断性的“筛查异常”或“建议复查”记录,则可以主张该记录不构成“疾病”,不属于必须告知的范围。
证明“非重大过失”: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且对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可不赔但应退费。应积极举证,说明未告知并非故意隐瞒,而是对医学专业问题(如筛查异常的意义)理解不足所致。
挑战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对于互联网投保,保险公司必须对免责条款以网页加粗等显著方式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若其未能证明已尽到此义务,相关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
击破“先天性疾病”的免责主张
构建完整的时间证据链:这是诉讼中最有力武器。务必收集并整理从出生至今所有与听力相关的医疗记录,形成清晰的时间线,证明听力损失的发生时点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
寻求专业医学鉴定:在诉讼中,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听力损失的病因进行鉴定,出具“后天获得性”的权威鉴定意见,从根本上否定保险公司的“先天”定性。
严谨论证符合“重疾”标准
提供权威的客观检查报告:提交由正规医院听力中心出具的详细检查报告,如听性脑干反应(ABR)、多频稳态听觉诱发反应(ASSR)等,用客观数据证明听力损失的程度已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永久不可逆”标准。
强调治疗手段的“必要性”而非“可逆性”:即使植入了人工耳蜗,也应主张该手术是针对“确诊时已达到合同失聪标准”这一既定事实的必要治疗,不能倒推认为听力“可逆”而否定当时的重疾状态。
在法庭上,证据是唯一的话语权。请务必系统性地收集和保存以下证据:
投保前听力记录:无论是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还是日常体检记录,都应妥善保管。这是判断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的基础。
完整的诊疗证据:从发现问题到最终确诊的全部门急诊病历、住院病案、听力检查报告、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记录等。
费用凭证:所有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器械购买费的发票和明细清单。
保险合同及沟通记录:保单原件、投保单截图、保险公司的书面拒赔通知书、以及所有与客服、理赔员的沟通记录(邮件、短信、通话录音)。
听力受损保险理赔案件,是医学事实、法律适用与合同解释的高度融合。君审律师事务所在此领域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
丰富的同类案件实战经验:我们深度研究并亲历处理过大量因“未如实告知”和“先天性疾病”拒赔的复杂案件,熟谙保险公司的调查套路与抗辩逻辑,能精准预判案件焦点。
精湛的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能力:我们擅长从海量医疗记录中梳理出对客户最有利的证据链条,并将专业的医学问题转化为清晰、有力的法律语言,在法庭上呈现无可辩驳的事实。
坚定的当事人立场:我们始终站在客户的立场,深刻理解疾病给家庭带来的痛苦与经济重压。我们将运用全部法律智慧与诉讼技巧,坚决挑战不合理的拒赔决定,致力于让每一份保险合同在关键时刻兑现其保障承诺。
如果您正因听力受损的保险理赔问题与保险公司陷入僵局,请不要独自承受。及时咨询君审律师事务所,让我们为您厘清迷局,制定最优策略,通过专业法律途径坚决捍卫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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