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的复杂法律关系中,法定继承人同时作为受遗赠人的情形并不鲜见。当这类双重身份主体接受遗赠后,其是否仍能继承被继承人其他遗产,需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与具体情形综合判断。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顺序为: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若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部分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受遗赠,同时未对剩余财产作出明确安排,则法定继承人接受遗赠后,仍可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参与剩余遗产分配。例如,被继承人立遗嘱将房屋赠与子女(法定继承人),同时未对存款作出处置,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可就存款部分主张法定继承权。
若遗赠财产与法定继承财产存在重叠或冲突,需以遗嘱效力为优先。例如,被继承人立遗嘱将全部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则其他法定继承人不得再主张法定继承;若遗嘱仅处分部分遗产,剩余部分仍按法定继承办理。值得注意的是,若受遗赠人存在《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情形,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伪造遗嘱等,其受遗赠权与法定继承权将同步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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