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来的房子,卖了或出租,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2026/01/21 17:33:01 查看20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很多人以为,父母留下的房子“天生就是自己的”,和配偶无关。但在婚姻与继承交织的现实里,这个问题远没有想象中简单。

前不久,我接待了一位当事人陆女士。她是独生女,母亲早逝,由父亲一手抚养长大。父亲终身未再婚,生前立下遗嘱,明确将名下位于市中心、价值过千万的一套房产留给陆女士。2023年底父亲去世后,陆女士顺利继承了该房屋。

最近,她打算出售房产,却被朋友一句话吓住了:“继承来的房子,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吧?”于是,她带着疑问来到律所。这个问题,其实困扰了非常多家庭。


一、继承来的房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是:不一定,关键看“有没有遗嘱,遗嘱怎么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同时也留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例外”: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该遗产只归子女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套房产就是子女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换句话说:

有遗嘱 + 明确排除配偶 → 个人财产;

无遗嘱,或遗嘱未写清 → 夫妻共同财产

在陆女士的案例中,正是因为父亲在遗嘱中写明“房产仅归女儿个人所有”,才从源头上切断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风险。这类遗嘱,在我们诵盈律师事务所的继承实务中,几乎是高频操作,也是避免婚姻纠纷的关键一步。


二、继承房产后出售,房款归谁?

如果继承来的房屋已经被认定为个人财产,那么出售所得的房款,原则上仍然属于个人财产。这也就是说:首先,房子的“本体属性”决定了售房款的归属。其次,只要继承时排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出售并不会“洗白”为共同财产。

但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一旦出现以下情况,风险就会明显上升:一、售房款直接进入夫妻共同账户;二、用售房款购置新的夫妻共同房产;三、与家庭共同财务发生高度混同等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在未来产生“财产性质被重新认定”的争议。因此,继承之后如何操作,和继承本身同样重要。


三、重点提醒:房子是个人的,租金却未必是。

这是很多人最容易忽略、也是纠纷最多的一点。即便继承来的房屋已经明确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该房屋出租所获得的租金,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因在于《民法典》将租金收益归入“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范畴,而这类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简单说就是:房子是你的,但房子“产生的利益”的过程,法律更倾向于认为是婚姻共同生活的收益。这个在离婚或继承叠加离婚的案件中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在继承与婚姻交叉的问题上,我们通常给当事人三点建议:第一,遗嘱要写清“只归个人”,不要留模糊空间;第二,继承后注意资金流向,避免财产混同;第三,如有长期出租计划,提前通过协议或专业方案进行风险隔离。

很多家庭并非输在“没有财产”,而是输在“没提前规划”。继承不是情感的算计,而是法律的技术活。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执业16年,专业代理遗产继承、房产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分家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涉外继承和遗赠纠纷等,如有疑问,我会为您提供优质的继承法律服务。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