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养老送终协议”也拿不到房?北京二中院判例给所有人提了醒!

2026/01/21 17:33:40 查看21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很多人以为,只要白纸黑字写清楚“我给你房子,你给我养老”,这事就板上钉钉了。但北京二中院最近公布的一起判例,给所有人泼了一盆冷水:遗赠扶养协议,不是签了就算,关键在于“你到底做没做到”。


我执业16年后发现,围绕遗赠扶养协议产生的纠纷,往往不是形式问题,而是履行问题。一旦履行不到位,哪怕协议再完整,也可能一场空。


一、案件回顾:房子写「遗赠扶养协议」给保姆,最后却回到了子女手里


案件中的李甲老人,离异多年,身患重病,需要长期透析。子女各自成家,日常照料主要依靠保姆石某。后来,老人随石某回到外地生活,并在2021年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约定:老人将名下唯一一套房产赠与石某;

石某负责其生养死葬,承担全部生活与医疗费用。一年后,老人去世。石某办理了丧葬事宜,随即起诉老人三名子女,要求依据协议继承房屋。子女则认为:协议虽在,但石某并未真正尽到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核心不是赠与,而是扶养。从证据来看,老人治疗、就医、生活支出,绝大多数仍由其本人账户支付,与协议中“由石某承担全部费用”的约定明显不符;此外,石某也未能充分证明其在医疗照护、日常照料方面尽到了持续、稳定的扶养责任。最终,法院认定:石某未全面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无权依据协议取得房产。房屋依法由三名子女法定继承。


二、律师解读:遗赠扶养协议,本质是一份“有条件的给付”


在遗产继承的复杂法律领域中,遗赠扶养协议占据着独特而重要的地位,它为人们在财产传承和养老保障方面提供了一种富有创新性和灵活性的解决方案。遗赠扶养协议,简单来说,是自然人(遗赠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扶养人)达成的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在这个协议中,扶养人承担起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作为回报,在遗赠人死后,扶养人获得其指定遗产的权利。


作为律师,我们常提醒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不是普通赠与,更不是“情分协议”,而是一种以扶养为前提条件的双务法律行为,不是你陪了几天、办了丧事,就能换一套房。而法院看的,是长期、持续、全面的履行,而不是最后阶段的“补救式照顾”。一旦扶养义务未履行或履行明显不足,遗赠的法律基础就不存在。


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构成要素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一种典型的“以义务换权利”的法律安排,充分体现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这个判决也明确传递了三大信号:一是打击“以养老为名骗财产”的行为,强调协议不是“空手套白狼”的工具;二是司法优先保障实质正义,不被合法形式掩盖的违约行为误导;三是平衡老人养老安排自由与法定继承人权益,守护遗赠扶养制度“老有所养”的立法初衷。


三、为什么越来越多老人选择“把房子给外人”?


从实务角度看,遗赠扶养协议往往并非老人“偏心”,而是现实无奈。子女不在身边、关系疏离、照料缺位,让一些老人不得不将希望寄托在外人身上。但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法律尊重选择,但不纵容投机。如果接受遗赠的一方,把协议当成“拿房子的捷径”,而非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最终一定会被法律否定。


结合本案,也结合我多年的办案经验,给大家三点务实建议:第一,遗赠扶养协议一定要写清楚“扶养标准”和“费用承担方式”,避免模糊;第二,扶养人务必保留履行义务的证据,比如支出凭证、就医记录、照料痕迹;第三,老人一方也应谨慎,不宜过早失去对核心财产的控制权。


遗赠扶养协议,本意是互相成全,而不是利益博弈。法律最终保护的,不是写在纸上的承诺,而是真实、持续的付出。房子可以给外人,但真心和责任从不会缺席。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执业16年,专业代理遗产继承、房产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分家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涉外继承和遗赠纠纷等,如有疑问,我会为您提供优质的继承法律服务。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