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意思表示瑕疵”到“财产法益侵害”,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教义学界分路径

2026/01/21 17:38:27 查看29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书房里堆积如山的卷宗,每一本都记录着一个游走在“欺诈”边缘的故事。在我看来,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宛如一对基因迥异的双生子。它们都始于“不真实”,但一个的症结在于“意思表示”的瑕疵,另一个的病根则深植于“财产法益”的非法掠夺。将二者清晰界分,是我们律师的基本功,更是避免冤错、守护公正的第一道防线。

 

 目的决定路径

 

一切区分,始于行为的目的。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在起点上或许都有虚假陈述,但它们的“终点”在法律评价中早已分道扬镳。

 

民事欺诈‌,其规制的核心是 ‌“意思表示的真实与自由”‌。一方通过夸大或隐瞒,使你在交易时内心真意与外部表示发生背离。例如,开发商将规划中的公园宣称为已建成的花园,诱使你高价购房。法律(主要是《民法典》)在此提供的救济是“矫正”——赋予你撤销合同或索赔的权利,旨在让你尽可能回归未受欺骗前的状态,如同棋局可以复盘。它的本质,是‌对私法自治下瑕疵法律行为的修补‌。

 

而诈骗罪‌,其刑法利刃直指 ‌“财产所有权的非法转移与占有”‌。在这里,行为人的核心目的自始便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仅仅是他达成“永久性取得财物”这一终极目标的‌工具与桥梁‌。我曾办理一起集资诈骗案,行为人描绘了一个拥有“专利”的深海养殖项目,但所有募集资金从未投入生产,而是在奢侈品消费、赌场挥霍与“借新还旧”的循环中空转。此时,项目真伪已退居次席,‌资金流向的“断绝性”与“消费性”‌,赤裸裸地揭示了其侵占财产的本质。诈骗罪捍卫的,是‌稳定且不可侵犯的财产法益‌。

 

破解“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二者的灵魂,也是实务中最棘手的“黑箱”。它深藏内心,却必须通过外在客观证据来推演。我常告诫团队:别听言辞,要看行动、盯紧钱的去向。我习惯用以下几把“手术刀”进行解剖:

 

资金去向——最硬的“试金石”

这是我最看重的一点。钱款的最终用途,是行为人意图的忠实映射。若大额资金被直接用于‌个人奢侈消费、偿还纯个人债务、赌博或投入明显无回报的“黑洞”‌,那么“经营所需”的辩解便苍白无力。民事纠纷中的资金挪用,常与经营活动关联或有弥补可能;而诈骗资金的消耗,则具有‌与合同目的彻底割裂的纯粹个人化属性‌。

 

履约能力与诚意——行为时的“照妖镜”

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是否具备基本履约基础?事后是积极创造条件,还是推诿失联?我曾审查一起线索,对方公司在签约时已诉讼缠身、账户冻结、主业停摆,却仍以“紧急订单”收取客户巨额预付款。这种“空壳状态”,无疑是其签约时即无履约真意的铁证。

 

欺骗的“彻底性”

民事夸大往往是“锦上添花”(将70分说成85分);刑事诈骗则常是“无中生有”或“偷梁换柱”(用废旧设备冒充进口生产线,用查封房产再次出售)。欺骗内容与客观事实的偏离越根本,其服务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指向就越强。

 

事后态度——危机下的“本色出演”

问题暴露后,是积极协商、提供担保、部分退款,还是变更联系方式、转移资产、卷款潜逃?后者几乎是诈骗案发后的“标准动作”,强烈反证其事前并无归还意愿。

 

硝烟中的理论应用

 

将上述框架投入真实案例的硝烟,方能看清律师的战场所在。

 

案例一:为“民事违约”辩护——李某胜式案件的突围‌

(涉质量纠纷的合同诈骗指控)

当当事人因供货质量问题被控诈骗时,我的辩护全力围绕 ‌“切割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 展开:

 

主攻“目的”反证

系统提交当事人长期合法经营的记录、本次真实交易的采购凭证与物流单据,以及纠纷后积极协商补偿的沟通记录。目标是构建一幅 ‌“存在真实交易基础、因履约瑕疵引发商业纠纷”‌ 的图景,而非凭空骗局。

精准定性“欺骗”

论证其对质量问题的隐瞒,属于‌履约中的瑕疵告知或担保义务违反‌,是民事违约范畴,而非对根本履约能力的虚构。

紧盯资金用途

全力查明货款用于本次采购或合理经营的证据,切断与“个人非法占有”的关联。

 

案例二:对“刑事诈骗”的指控/报案——郭某式案件的进攻‌

(隐瞒查封事实卖房并挥霍资金)

当我代理被害人,面对对方卖房收款后挥霍时,进攻路径截然不同:

 

聚焦“根本欺骗”与“资金异常”

在报案材料中,突出两点:1. 欺骗内容直接摧毁合同根基(房产无法过户);2. ‌资金流向的异常‌——立即推动调取流水,证明房款未用于解封等合同目的,而是迅速流入个人还债或消费。二者结合,能高效搭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框架。

民刑策略联动

在刑事报案同时,果断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此举不仅固产,更能通过民事程序中的证据开示与事实认定,为刑事侦查输送“弹药”,形成法律追责的合力。

 

证构筑界分大厦的砖石

任何精妙的理论,终须证据落地。在欺诈/诈骗交织的案件中,证据收集须有战略眼光:对律师而言‌,指导取证必须围绕上述“非法占有目的”的四大维度。不仅要收齐虚假材料(证欺骗),更要‌竭力追踪资金最终去向‌(证目的);不仅要保存违约沟通记录,也需固定对方失联或拒绝合理解决的证据(证态度)。

 

对当事人而言‌,一旦生疑,应立即、全面、合法地保存所有痕迹:‌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宣传品、实物照片、录音‌。随后,携材料尽速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判断这些“砖石”应用于构筑民事索赔的堡垒,还是刑事指控的长城。

 

选择战场,定义策略

 

对我而言,厘清这条界分路径,终极答案直指一个现实问题:‌律师的战场,应在民事诉讼庭,还是刑事侦查/辩护席?‌若倾向民事欺诈‌,策略是“主动出击,以民阻刑”。迅速启动民事诉讼,通过判决明确债权、固定关系,并以此向办案机关有力论证案件属经济纠纷,不应刑事介入。

 

若判断涉刑事诈骗‌,无论作为辩护方还是被害方,核心战场均需前移。辩护方须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全力阻击“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被害方则需组织扎实证据,推动刑事立案,借助侦查强制力查明资金、固定核心。

 

本文结语

同行们,这条界分之路没有自动导航。它要求我们深入每起案件的肌理,像侦探般审查证据,像经济学家般分析资金,像心理学家般揣摩意图。这是对我们专业能力的极致淬炼。正在阅读的当事人或家属们,若不幸置身此等纠纷,请记住:冷静是第一要务。勿因愤怒而盲目报案,也勿因恐惧而放弃维权。系统保存好你手头的一切,然后,将专业问题交给专业的人。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会帮你分析局势、判断性质,制定出最有利的法律策略。

 

关键词

‌诈骗罪辩护律师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区分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辩护 ‌刑事诈骗报案‌ ‌资金流向证据‌ 

‌经济犯罪律师 诈骗犯罪‌法律实务指南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深耕多年,尤以诈骗类犯罪辩护见长。其执业核心与学术旨趣,始终聚焦于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教义学界分”‌ 这一精微地带,专精于 ‌“非法占有目的”的精细化论证与出罪抗辩‌。

 

凭借对金融、互联网等新业态中欺诈风险的深刻洞察,林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在“罪与非罪”边界上具有标杆意义的疑难案件,其辩护观点常对类案处理产生积极影响。其撰写的实务文章,以理论深度融合一线战例,旨在为同行提供办案图谱,为当事人厘清维权路径,在业内享有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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