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1 17:42:29 查看30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刑事辩护如同在复杂的法律迷宫中寻路,而诈骗案件中的罪名选择,就是那个至关重要的路口。选错了,不仅可能让辩护策略南辕北辙,更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命运。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与金融诈骗,虽同属诈骗“家族”,但立法者将其置于刑法分则不同章节,意图保护的核心法益已然不同:诈骗罪重在保护财产权,合同诈骗罪侧重维护市场秩序,而金融诈骗罪则直面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这一重大法益。这种法益上的根本差异,是理解一切辨析的逻辑起点。
电信网络诈骗:穿透技术面纱,锁定非接触式欺诈本质
如今一提诈骗,许多人脑海中立刻浮现“电信网络”四字。它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实现了远程、非接触式的犯罪,对象往往不特定,传播速度极快。但究其法律内核,它目前并非独立罪名,而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情节严重形态。其独特性在于,行为必须依托电信网络技术作为核心工具,并因此往往衍生出对电信网络空间公共秩序这一集体法益的侵害。
例如,2025年引起广泛关注的“程序员小张网恋投资诈骗案”便极具代表性。受害者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骗子,在情感诱导下进入虚假投资平台进行交易,损失巨大。此类案件清晰展示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链条:虚拟身份建立信任(情感或利益诱惑)→ 引导至可控平台(虚假网站、APP)→ 远程操控完成资金转移。若代理此类案件的被害人一方,我的工作将聚焦于三点:
第一,电子证据的即时固化与区块链存证。所有聊天记录、推广链接、平台界面截图都需第一时间通过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固定,这是重建诈骗剧本、证明“虚构事实”的关键。
第二,资金流向的穿透式追踪。立即申请查封支付链条上的各级账户,尽管骗子会使用多层“卡农”洗钱,但坚持追溯是追赃挽损的唯一路径。
第三,向司法机关清晰阐释犯罪模式的社会危害性。这不仅侵犯个人财产,更大量消耗司法资源,严重扰乱了网络空间的信任基础,这正是在量刑时主张从严惩处的依据之一。
然而,当这种网络手段与更专业的内容结合,界限便开始模糊。我曾处理一案,当事人被控利用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诈骗。表面看,完全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特征。但深入分析,其伪造K线图、操纵交易数据的行为,直接攻击了国家期货交易管理秩序。此时,行为性质便可能从一般的(利用网络的)诈骗,向更专业的金融诈骗犯罪(如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竞合演变。
合同诈骗:甄别商业风险与刑事欺诈的“罗生门”
合同诈骗罪可谓经济犯罪领域最具迷惑性的罪名之一。它发生于市场经济的心脏——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与民事欺诈的核心分野,在于行为人是否自始就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而不仅仅是有无违约。民事纠纷中的夸大宣传,目的仍在于促成交易并履行;而合同诈骗中,合同本身往往只是骗取财物的“道具”。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常汇聚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例如,在“租车质押借款”类案件中,行为人租赁汽车后,伪造证件将车质押借款并逃匿。一种观点认为,其骗取的是借款人的钱财,侵犯财产权,定诈骗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租赁合同和质押借款合同均是其犯罪环节的一部分,扰乱了车辆租赁和民间借贷的市场秩序,应定合同诈骗罪。若作为此类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的辩护策略将层层深入:
首要之务是拷问“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点。我会全力搜集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具有支付租金能力、在借款时曾计划还款的证据(如当时的业务订单、还款计划书等)。
其次,审视资金用途。若能证明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或约定用途,而非个人肆意挥霍或违法犯罪活动,则构成有力抗辩,将案件推向民事债权债务纠纷的领域。
最后,利用“刑民界分”的司法政策。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这为那些因市场风险、经营不善导致的合同违约案件提供了无罪的辩护空间。辩护的本质,正是在刑事诈骗的刚性框架与商业风险的弹性地带之间,为当事人划出一条安全的边界。
金融诈骗:专业领域中的秩序破坏者
金融诈骗是一个类罪名,涵盖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保险诈骗、信用卡诈骗等。其最鲜明的特征是双重违法性:在侵犯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主要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行为深度嵌入特定金融业务流程,利用了金融工具、规则或监管的漏洞,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隐蔽性。
例如,通过虚构贸易背景、伪造增值税发票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即构成票据诈骗。这里的“诈骗”已与金融票据这一特定工具和法律关系不可分割。办理此类案件,对律师的复合知识背景要求极高。 若为涉嫌贷款诈骗的被告人辩护,我除了审查《刑法》第193条的构成要件,还必须吃透银行信贷政策、贷款审核规程。辩护点可能在于: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严重失职,使得虚假材料能够轻易过关?行为人是否提供了足额担保,其“非法占有目的”因担保物的存在而变得不确定?甚至,某些复杂融资行为是单位决策失误还是个人犯罪?这些都需要结合金融知识与刑事法理进行精细论证。
联动与竞合:现实案件的复杂生态与辩护的立体视角
真实案件鲜有非黑即白的教科书式案例,更多是罪名的交织与竞合。这非但不是法律的不周延,恰恰是犯罪行为复杂性的真实映射。
手段与目的的融合(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
这是当前涉众型案件的主流形态。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手段)非法集资或销售虚假金融产品(实质)。此时,电信网络是渠道,破坏金融秩序或市场秩序是核心。在辩护时,需精准判断哪一个法益侵害是主要和直接的,这将影响罪名认定与量刑。
行为与阶段的交织(合同诈骗与金融诈骗):
在骗取贷款案件中,签订虚假贷款合同是必经步骤。当行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构成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通常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行为被吸收。
程序与实体的交互(律师的立体辩护):
在面对复杂竞合案件时,专业律师的视角必须是立体的。在程序上,审查侦查机关最初以何罪名立案、证据收集是否全面覆盖了竞合罪名的要件,是否存在管辖或证据合法性问题。在实体上,如同进行“CT扫描”,逐层分析:行为核心是骗钱(诈骗罪),还是利用合同骗钱(合同诈骗罪),或是利用金融工具骗钱并破坏秩序(金融诈骗罪)?不同的定性,直接影响入罪门槛和刑罚轻重。例如,在数额接近标准时,争取朝处罚较轻的罪名方向辩护,可能产生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实质性差别。
律师结语
对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与金融诈骗的辨析与联动分析,本质上是一场围绕“行为本质”与“法益侵害”的深度追问。对于法律同仁,它提醒我们,办案不能止步于罪名标签,而应沉入构成要件的细节,用证据的刻刀去雕琢事实的法律轮廓。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了解这些,有助于你们理解律师辩护策略背后的深意,更有效地参与到自身权益的维护中来。在每一起诈骗案件的迷雾中,精准的罪名界定都是那第一束穿透黑暗的光。它不仅照亮法庭上的控辩攻防,更关乎财产、自由与尊严。
关键词
诈骗罪律师; 合同诈骗辩护;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金融诈骗罪辩护
诈骗罪名辨析; 刑事诈骗律师咨询; 诈骗案件辩护策略;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经济犯罪辩护专家。其执业领域深度聚焦于诈骗类犯罪的精细化辩护,尤为擅长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及金融诈骗的罪名辨析、竞合处理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抗辩。凭借对新型商业模式下刑事风险的敏锐洞察,林律师多次在重大疑难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边界取得突破性辩护成果,其代理的部分标杆性案例对类案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其著述以深厚的学理融合前沿实务,深受业界推崇,亦常年为客户提供刑事合规体系构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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