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1 17:44:02 查看28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在刑事辩护的疆域里,诈骗团伙案件犹如一片布满迷雾的丛林。表面上看,控辩双方争夺的是“罪与非罪”的旗帜;但真正的资深猎手都明白,决胜的关键往往隐藏在丛林深处——即对每一个参与者具体角色与相应罪责的精准测绘。二十余年的执业生涯让我确信,这类案件的核心辩护价值,不在于泛泛地否认参与,而在于精细地界定参与的性质、程度与自愿性。主犯、从犯、胁从犯,这三个法律概念绝非静止的标签,而是动态评估行为作用、主观恶性与情境压力的三维坐标。厘清它们,便是为当事人在这片责任的丛林中找到那条刑罚最轻的路径。
一、 主犯:解剖“主要作用”的实质内核,瓦解泛化的指控
将主犯简单等同于“老板”或“头目”,是司法实践中最需警惕的思维定式。法律上主犯的核心在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这一定义兼具包容性与精妙性,既包括台前明火执仗的指挥者,也涵盖幕后运筹帷幄的架构师。
台前的“主角”往往是犯罪剧本的直接导演与主演。他们不仅发起犯意,更掌控着诈骗话术的演进、任务的具体分配以及团队的日常管理。我曾代理的一起跨境电信诈骗案颇具代表性。当事人负责搭建和维护整个诈骗活动的技术平台,包括话务系统、资金支付接口和数据安全通道。庭审中,我们提出其行为具有技术中立性。然而,公诉方通过证据成功揭示,该技术平台是专门为规避侦查、高效转移赃款而“量身定制”的,与合法业务平台存在本质区别。法庭最终认定,其提供的并非普通技术服务,而是构成了犯罪体系得以高效、安全运转的核心基础设施与关键支撑,其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因而以主犯论处。此案警示我们,对于非传统意义上的组织者,判断其是否起“主要作用”,关键在于其贡献是否为犯罪活动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引擎”或“骨架”。
幕后的“导演”则更为隐蔽,其“主要作用”体现在对犯罪活动的远程控制与资源供给上。例如,通过投资锁定股权分红、制定严苛的绩效与奖惩制度以驱动犯罪实施、或提供精准的公民个人信息作为“弹药”。认定此类人员为主犯,证据链必须穿透其行为的表面合法性,牢固证明其主观上对诈骗活动具备明确的“明知”与“追求”,且其客观行为对犯罪组织的存续、扩张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里的辩护战场存在一条关键分水岭:是提供可能被用于犯罪的“中性业务”(如一般性的场地租赁、资金借贷),还是明知对方用于诈骗而提供“关键性助力”(如定制化洗钱通道、核心数据包)。有效的辩护,在于全力将当事人的行为向前者方向解释和塑造。
因此,面对主犯指控,最高明的辩护策略是进行一场“作用力的降维打击”。律师需要像分析师一样,深入解构当事人在犯罪网络中的真实位置:他的决策权是实质性的还是形式性的?他所负责的环节是否具备可替代的方案或人员?犯罪组织的核心收益是否严重依赖于他的个人资源或专业技能?通过调取组织架构图、沟通记录、财务流水等证据,我们可以努力将当事人从“组织领导者”或“核心骨干”的神坛上请下来,重新定位为“高级执行者”或“专业技术提供者”,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主犯的认定基础。
二、 从犯:运用“作用分类法”进行精细化辩护,实现量刑的阶梯式优惠
从犯,即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参与者,构成了诈骗团伙的绝大多数。法律“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则是辩护的基石,但“从犯”身份本身并非终点,而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精细耕作的起点。司法实践早已摒弃粗放认定,转而采用作用分类法,在从犯内部进行细致的责任分层。
作用的“量化”与“质化”分析是辩护的双翼。 “量化”关注客观指标:当事人参与的犯罪金额占总额的比例、其个人获利与团伙总收益的对比、其直接发展的被害人数量等。“质化”则深入行为本质:其行为是犯罪流程中的核心环节还是边缘环节?是直接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原因,还是仅为犯罪创造了条件?例如,在广受关注的北京甘某华等人跨境“杀猪盘”诈骗案中,法院虽认定八名被告人均为从犯,但根据各自作用大小判处了差异显著的刑期。倘若我是其中一名业务组长的辩护人,我的策略将聚焦于在从犯阵营内进行“降序辩护”。我会着力论证:当事人虽管理小组,但所有话术、投资平台、入金渠道均由上层绝对垄断,其工作仅是机械执行与日常督促;其薪酬以固定底薪为主,与小组“业绩”关联度极低,反映出强烈的工具属性;其小组的诈骗数额在全案庞大盘子中占比微小。通过这种精细化操作,目标是将其定位为“次要作用中的次要者”,争取量刑的最大化优惠。
辩护必须紧扣“原因力”这一核心尺度。 一个在社交平台海量发布诈骗广告链接的“推广员”,与一个在关键阶段通过深度情感欺骗直接诱使被害人转账的“切刀手”,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截然不同。前者的行为具有可替代性和扩散性,但与具体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较长、较间接;后者的行为则更具决定性、直接性。律师的任务,就是将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从复杂的犯罪流程中剥离出来,冷静评估其单独环节对整体犯罪结果的“贡献值”。同时,对于那些因社会经验不足、认知能力有限,或受到一定程度欺骗、软性胁迫(如以扣薪、开除相逼)而参与犯罪的年轻人,即使其情节未达到胁从犯的严格标准,也应将这些因素作为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的关键酌定从宽情节,向法庭充分阐释。
三、 胁从犯:构建“意志沦陷”的证据堡垒,讲述被迫者的故事
胁从犯是共同犯罪中一个充满人道主义关怀的特殊角色,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法律对其给予了最宽容的处遇——“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然而,主张胁从犯身份是辩护中难度最高的挑战之一,因为它直接指向当事人内心意志的自由度,而这是最难证明的主观领域。
认定胁从犯,必须严格审查“胁迫”的强度。其法律标准在于,这种外部威胁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一个普通人意志自由的程度,使其在当时情境下选择犯罪具有“别无他法”的无奈性与消极性。例如,因家人生命安全面临现实、紧迫的暴力威胁而被迫加入犯罪组织,与因无法完成业绩指标被上级训斥、罚款后继续工作,在法律评价上存在云泥之别。前者可能构成胁从犯,后者则通常难以认定。
无锡市审理的孔某某等人直播诈骗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场景。假设案中有证据表明,某业务员是因被主犯以“散布其私密照片”或“对其家人不利”进行持续要挟,才不得不留在团伙中从事诈骗活动。那么,辩护律师的核心使命便是构建一个坚不可摧的“意志受压”证据体系。这需要系统性地开展工作:首先,立即指导当事人详尽、稳定地回忆并记录被胁迫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言语内容及在场证人;其次,全力搜寻一切可能留存的物证,如带有威胁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录音片段,或因胁迫导致的就医记录、伤痕照片;再次,梳理当事人事后的一切表现,如是否有尝试报警、向亲友求助、计划逃离或消极应付工作的记录。这些细节共同编织出一张证明其自由意志被外力强行剥夺的证据网络。
辩护胁从犯,本质上是一场关于“情境还原”的叙事竞赛。律师需要运用证据和富有同理心的陈述,在法庭上为法官重现一个当事人身处其中、充满恐惧、无助且合法选择渠道被彻底堵塞的封闭空间。这要求辩护人不仅精通法律,更要善于挖掘和呈现人性在极端压力下的微妙状态,成为一名深刻的故事讲述者。
本文结语
归根结底,处理诈骗团伙这类共同犯罪案件,是在集体行为的迷雾中,用法治的显微镜为每一个个体责任进行显影和定量的过程。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其终极目的并非为了进行形式上的归类,而是为了实现刑法最根本的正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每一份刑罚的轻重,都应当与行为人实际的不法贡献、主观的可谴责程度以及其身处的情境完美匹配。
对于执业律师而言,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放弃大而化之的辩护思路,转而投身于对案件细节的极致钻研。从海量卷宗中筛选出那把能定义当事人角色的关键证据,将枯燥的法律条文转化为贴合事实的生动论证,最终在法庭上完成一场有温度、有逻辑、有力量的辩护呈现。对于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理解这套角色划分背后的法律逻辑与辩护艺术,则意味着在绝望与迷茫中,能够看到一束理性的光,明确努力的方向,从而更有效地与律师协同,共同在法治的轨道上,追寻一个既公正严明,又充满个体关怀的裁判结果。这,正是刑事辩护工作最具价值与魅力的所在。
关键词
诈骗罪辩护律师; 共同犯罪辩护; 诈骗罪主犯从犯认定
诈骗罪刑事律师咨询;诈骗团伙案件; 诈骗罪责划分律师
诈骗罪刑事辩护策略; 诈骗罪胁从犯辩护律师
本文作者
本文作者林智敏律师,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深耕于经济犯罪刑事辩护领域。其执业聚焦于诈骗类等复杂共同犯罪案件,尤为擅长在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精细界分与罪责辩护中,为当事人构建差异化、精准化的辩护策略。凭借对诈骗团伙组织模式与责任分配逻辑的深刻洞察,林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在角色定位与责任划分上存在重大争议的疑难案件,其辩护意见常能切中司法实践的关键。其专业著述以深厚的理论功底融合一线实战智慧,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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