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辩解:影响诈骗案件定罪的常见辩护要点剖析

2026/01/21 17:45:41 查看33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在诈骗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的前沿阵地正悄然转移。定罪与否的较量,已不仅围绕被告人行为本身展开,更深入至对案件全要素的动态审查中。其中,“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辩解”两大议题,因其直接冲击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核心——“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已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兵家必争之地。本文旨在结合实务判例与法理演进,剖析这两大辩护要点的实战运用与反制之道,为法律同行及涉案家庭提供穿透表象的思考框架。

 

 一、 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从纯粹受害者到责任共担方的角色演变

 

传统观念中,诈骗案件的被害人被置于绝对无辜的地位。然而,现代司法实践日益认识到,被害人的某些行为若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促成作用,则可能直接影响对被告人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评判,进而成为量刑乃至定罪的关键变量。

 

核心法理在于:刑事责任的承担需考量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纯度。 当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成为骗局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时,便在一定程度上中断或稀释了被告人行为的可归责性。这种过错通常表现为两类:一是违反基本审慎义务的重大轻信;二是为谋求不法利益而主动配合或推动欺骗流程。

 

以实务中常见的“牛某合同诈骗案”为例。被告人牛某使用化名,以供应轮胎为名收取预付款后失联。表面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然而,深入案情可见,被害方陈先生在支付数万元预付款前,仅凭熟人介绍便与使用化名的陌生人进行交易,未履行任何基本的身份与资质核实义务。若作为辩护律师,此处正是着力点:将被害人的这种重大疏忽,论证为骗局得逞不可或缺的环节。辩护策略并非否认欺骗行为,而是通过强调被害方对自身财产安全所负的注意义务,来削弱被告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直接的、排他的因果关系,从而在责任划分上争取对被告人更有利的司法评价。

 

此种辩护路径的成功,关键在于证据的转化与叙事重构。律师需将交易沟通记录、过往交易习惯等证据,用于构建一个“非典型诈骗”的故事——一个因交易双方均存在过失而共同导致的商业风险事件,而非单方蓄谋的刑事犯罪。

 

 二、 被告人辩解的审查:在“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灰色地带构建防线

 

被告人关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是诈骗案件辩护中最常见也最核心的战场。该辩解的终极目标,是将案件性质从刑事犯罪推向民事纠纷。一个有效的辩解,绝非简单的口头否认,而必须是一个有证据支撑、符合逻辑的替代性事实叙事。

 

实践中,最有力的辩解模式之一是构建“双重被害人”叙事,即主张被告人自身亦是更大骗局中的受害者,其行为是陷入困境后的错误自救,而非主动实施的非法占有。轰动一时的“钟某诈骗案”便展现了此策略的攻防拉锯。被告人钟某对诈骗祝某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诈骗金某的指控,她辩解称自己亦是跟随神秘人“X”投资失败的受害人,收取金某的资金是为了填补自身亏空,并曾为此报案。

 

若担任钟某的辩护律师,核心工作将是竭尽全力为这一辩解注入可信度。第一,固定其曾就“被X诈骗”报案的记录,作为其最初具备“受害人”心态的客观证据。第二,深度梳理其与金某的全部资金往来,寻找是否存在前期正常还款、利息支付等符合“借贷”或“投资”特征的行为,以区别于“收钱后即挥霍”的典型诈骗模式。第三,将辩护重点集中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点,主张即便后续存在欺骗,其初衷也可能是为了拖延还款或维持经营,而非收款之初即意图非法占有。此策略旨在利用刑事诉讼“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公诉方证据链条中植入一个合理的怀疑点。

 

 三、 控方的反制与证明体系的构建:穿透辩解,锚定核心

 

精妙的辩护必然催生更犀利的反制。面对被告人提出的“民事纠纷”或“自身受骗”辩解,公诉机关与被害人律师的反制之道,在于跳出对辩解内容本身的纠缠,转而构建一个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环环相扣的证明体系。

 

“钟某案”中,检察机关的反制堪称典范。面对“双重被害人”的辩解,检方并未陷入对“X”是否存在的无尽争论,而是采取了 “行为模式比对”与“资金流向穿透” 的双重策略。首先,将已认定的诈骗事实与争议事实进行精细化比对,从相识途径、人设包装、欺骗话术、伪造工具到赃款去向,证明两者手法高度同源,实为同一犯罪模式的复制。其次,也是最具决定性的,是通过司法审计穿透资金流向,证明来自不同被害人的钱款,最终汇入了相同的非法赌博账户,由钟某实际控制消耗。这一客观证据,从根本上否定了“款项用于投资”的辩解,坐实了其非法占有并挥霍的核心事实。

 

同样,在“牛某案”中,扭转局面的关键是一份被害人提供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客观记录了牛某持续虚构发货信息进行拖延欺骗的过程,直接戳破了其后期“经济纠纷、愿意还款”的翻供谎言。这启示我们,在诈骗案件中,书证、电子数据、资金轨迹等客观证据的证明力,远胜于言辞证据的反复。律师指导当事人有意识地固定此类证据,或在诉讼中申请调取相关的银行流水、通信记录进行司法审计,往往能起到一剑封喉的效果。

 

 四、 超越“过错”与“辩解”:以客观证据为中心的现代辩护哲学

 

综观当前司法实践,一个清晰的趋势是:法庭对诈骗罪的认定,日益依赖于一个稳固的、脱离于当事人主观陈述的客观证据闭环。无论是证明被害人过错的交易瑕疵证据,还是击破被告人辩解的资金流水、通讯记录或行为模式证据,其价值均凌驾于单纯的口供与辩解之上。

 

这意味着,当代诈骗案件的辩护,其最高境界不再是“巧言令色”的言辞博弈,而是一场冷静、严谨的证据技术战。辩护律师的角色,从单纯的演说家,转变为证据的侦探、叙事架构师和逻辑检验官。成功的辩护,是能够敏锐地发现控方证据链条中最薄弱的环节——是主观目的证明的跳跃,还是因果关系的绝对化——并用客观证据对其发起精准挑战。

 

对于当事人及家属而言,理解这一趋势至关重要。案件的核心并非“如何说”,而是 “证据能证明什么” 。从案件发生之初,即应有意识地保存所有合同、票据、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录音),并密切关注资金流向。这些材料,将是律师在日后构建辩护或反制策略时最坚固的砖石。

 

律师结语

诈骗案件的审理,是在复杂人性与法律规范之间寻找平衡的艺术。被害人过错因素的引入,体现了刑法对现实交易生态的复杂性的承认;而对被告人辩解的精确认定,则关乎刑罚这把利剑的精准性。无论作为辩护人还是控方,最终的追求,都是透过“各执一词”的迷雾,用扎实的证据去锚定那个最接近法律真实的事实版本。在这一过程中,对两大要点的深刻洞察与娴熟运用,不仅是技术,更是在刑事司法中实现个案公正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

诈骗罪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被害人过错 诈骗案件律师咨询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诈骗罪无罪辩护 合同诈骗罪辩护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攻经济犯罪辩护,尤精于诈骗类犯罪的实体与程序辩护。其执业深度聚焦诈骗罪核心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之界定与抗辩,精于运用“被害人过错”等关键情节,在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构建突破性辩护方案。凭借对新型涉诈案件的敏锐洞察,其代理的多起疑难案件,特别是在主观目的与民事纠纷的界分上,取得了显著辩护效果,相关辩护策略对类案处理具有参考价值。其专业写作融合前沿理论与实战精要,以专业见解赋能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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