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2 09:30:56 查看11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关键词
骗取贷款罪辩护、金融犯罪无罪辩护、经济犯罪证据辩护、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金融犯罪二审改判、担保代偿与损失认定、贷款诈骗罪辩护
在金融犯罪辩护领域,骗取贷款罪一直是实务中最富争议也最考验律师功底的罪名之一。一个常见但危险的误区是:只要贷款材料有瑕疵,银行最后没收回钱,刑法就可能介入。我近期办结的一起二审案件,一审已判决有罪,二审我们介入后成功改判无罪。这个案子让我深刻体会到,在此类案件中,律师的核心任务往往不是纠缠于“材料是否虚假”,而是要去追问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刑法意义上的“重大损失”,真的发生了吗?
一、 案子的“死结”与“活扣”
我们的当事人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在2016年向银行贷款2180万元,由一家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经营困难,贷款本息最终由担保公司全额代偿,共计2342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在申请贷款时提交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存在虚假,构成了骗取贷款罪,判处单位罚金、负责人有期徒刑。
我们团队在二审接手时,面对的是一个看似证据确凿的“死局”。但我们没有顺着公诉方的逻辑去争论审计报告上的数字真伪,而是迅速抓住了案件的“活扣”——银行的钱,一分没少地拿回去了,损失在哪?
二、 辩护的核心:打掉那个虚构的“损失”
我们的辩护策略非常清晰:在法庭上,帮助法官重新理解这个案子里的“钱”到底是怎么流转的,以及法律该怎样评价这个流转。
第一,我们坚持“损失”必须是真的、最终的,而且是银行的。在法庭上,我向合议庭打了一个比方:这就像A向B借钱,C作担保。A还不上,C替他还了。B的债权已经圆满实现,他没有任何损失。现在,C转头说A“骗”了B的钱,要追究A的刑事责任。这说得通吗?刑法要惩罚的是给金融机构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行为,而不是惩罚一个民事担保关系中担保人的代偿风险。银行收回全部本息的那一刻,所谓的“金融风险”就已经完全消散,刑法的介入基础也随之崩塌。
第二,我们挑战了“数额巨大”等于“情节严重”的机械逻辑。公诉人强调,两千多万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我们承认数额巨大,但紧接着追问:数额巨大,就自动等于“其他严重情节”吗?我们认为,关键要看行为是否真正、现实地动摇了金融秩序的根基。本案中,贷款从始至终都在银行与担保公司构建的风险闭环内,最终也通过这个既有的商业安排平稳化解,没有扩散成系统性风险。用刑事手段来为一份已经通过民事担保获得充分保障的债权“站台”,是对刑法的误解。
第三,我们指出了案件起源上的“错位”。这个案子是谁报的案?是代偿了债务的担保公司。它成了侦查程序中的“被害人”。这暴露了一个值得警惕的倾向:用刑事报案来向债务人施加压力,试图以追究刑事责任为手段,来解决民事担保追偿的难题。这实质上是以刑事程序干预经济纠纷,模糊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精神。
三、 二审逆转:判决书背后的司法清醒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撤销原判,宣告被告单位及负责人无罪。这份判决的分量,在于它清晰地传递了三个信号:它守住了骗取贷款罪的“结果门槛”。明确否定了将“担保人代偿”等同于“银行损失”的逻辑,要求必须存在实质的、终局性的金融资产损失,这为类案审理树立了标尺。它抵制了“唯数额论”的惯性思维。要求对“情节严重”进行实质性判断,警惕将刑罚作为处理大额民事违约的简便工具。它捍卫了刑法的最后手段性。重申了对于有明确民事救济途径的纠纷,刑事手段应当保持审慎与克制。
结语
这个案子让我再次思考,刑事律师在复杂经济案件中的角色。我们不仅仅是法律技术的运用者,更应该是“法律常识”的坚守者和阐释者。所谓常识,就是“欠债还钱”是民事纠纷,“骗钱不还”才可能是刑事犯罪。当“债”已经通过合法的民事安排被“还”了,刑事追诉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正当性。
对于企业家和融资者,这个案子是一记警钟:融资材料务必真实。但它也是一颗定心丸:正常的经营失败、贷款逾期,是市场风险,不应轻易被刑事化。只要债权有真实的担保覆盖,交易风险没有扩散为社会危害,就应该在民事框架内解决。而对于律师同行,我想说,面对此类指控,有时需要一点“釜底抽薪”的勇气。不要被卷入对每一份审计报告真伪的细节纠缠,而是直接去审视那个支撑整个指控大厦的基石——所谓的“损失”——是否真的存在。如果基石是空的,大厦自然会倾倒。
关于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十余年,专注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金融犯罪及经济犯罪辩护。始终坚持 “实质化辩护” 思路,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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